4.2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4.2.1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应包括勘察设计工作与施工配合1个评价项目。
4.2.2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可按本标准表A.0.2的规定进行评价。
4.2.3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阅勘察设计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 查阅相关勘察报告文件。
3 查阅相关勘察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4 查阅相关设计变更文件。
5 查阅事故处理文档。
6 现场检查,逐项打分。
4.2.4 勘察设计工作与施工配合评价应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与人员、勘察工作、设计工作和施工配合4个分项。
4.2.5 勘察设计单位与人员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类型和规模相符。
2 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格证书。
4.2.6 勘察工作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单位应进行勘察成果交底,交底时应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解释勘察文件,并应说明不良地质条件导致的安全风险,必要时应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并应有记录。
2 勘察单位应按勘察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勘,并应有补勘记录。
4.2.7 设计工作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应包括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应对高风险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并应经审批或论证。
2 设计单位应进行设计文件交底,交底时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应有记录。
3 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程序,并应有设计变更记录。
4.2.8 施工配合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设计单位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工程施工,并应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同时应有记录。
2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并应对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或建议。
3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主要阶段的施工验收、试车和竣工验收,并应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