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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罚—则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园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当—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 , 第三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 , 第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