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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方案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   城市绿—地,。建设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 第九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证、审查制度—凡在本市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无》证或越级规划设计】、施工 】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12平?方米;?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6平方米;建!制镇城区不》低于4平方米—;     【(二:)城市绿地》率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8【%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 》0,%; ?     (—。。三)城?市,绿化:覆盖:率市本级建》成区不低《于45%县》(市)城《区不低于30%【。;     【(四)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      【市本:级,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县(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居?住区改造后不—。低于:25:%;:  ?    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厂不?低于:40%;《 ,     》 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40%;  】   (五)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城区总用地的—2%;    】 (六?)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七)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路幅30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路幅30米】以下的不低于15%!;  《   (八)—。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化总!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方案和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施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干道】绿化和2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干道绿—。化和1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 》 :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市、县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  (二)单—位庭院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    《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先征—求,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县(市)规划—部门报建时》应同:时将其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 :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一并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章”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 》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依【照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已经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所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按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 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缴清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区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工程【建设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项目配套》。绿化建设《。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通过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