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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方案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城市绿》地建设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 第九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证、审查制度【凡,在本:市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无证或越级》规,划设:计、:。施工 》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12平方米;【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6,。平方米;《建制镇城区不低【。于4平方米;  !   (二》)城市绿地率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8%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 —0%; 》    (三)城】市绿化覆盖率—。市本级?建成区不低》于45%县(—市)城区不》。低于30%;  !   ?(四)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 !。    《 市本级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县(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居住区改造后】不低于2《5%; 》   ?  :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厂不低《于40%; 【     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40%;》 :    (》五)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城区总?用地的2%》;  《   (六)—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 (七)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路幅30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路】幅30米以下—的不低于15—%,;   》  (八)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化总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方案—和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施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干!道绿化和《2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干道绿—化和1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  —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市、县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二)单位庭院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先征求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县(市)规划!。部,门报建时应同时【将,其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一并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章”?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 第十!七条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依照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已经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所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按!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 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缴清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区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工程建设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项目配》套绿:化,建设  》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通过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