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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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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方案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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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 城市绿地建】设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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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证、审【查制度凡在本市【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无证?或越级规《划,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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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12平方米;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6》平,方米;建制镇城区】不低于4平方米;】
? : ,(二:)城市绿地》率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8%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 0%;》
? , (三)城市绿】化覆盖率市本—级建:成区不低于45%】县(市)城》区,不低于3《0%;
!(四:)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
— 市》。本级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县(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居住!。区改造?后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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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厂不低于【40%;
! 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40%;
— 《(五)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城【区总用地的2—%;
【 (六)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七)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路!幅30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路幅30米以下!的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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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化总?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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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方案?和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施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干道绿?化和2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干!道绿化和1》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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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市、县!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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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庭院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
?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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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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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先,。征,求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县(市!)规划部《门报建时应同时将其!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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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一并?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章:”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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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依照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已经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所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按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缴?清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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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区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工!程建设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项目配套绿化建设】
《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通过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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