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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方案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 城市绿地》建设: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九】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证、】审查制度凡在—。本市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无证或越—级规划设计、施工 !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12》平方米;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6平方米;建制镇城!区不低于《4,平方米;《 :    (二—)城市绿地率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8%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 0%【;    — ,。(三)?城市绿?。。化覆盖率市本级建成!区不低于4》5%县(《市)城区不低于30!%;     (!四,)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  —    市本—级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县》(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居住区改造后!不低于25》%;     】 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厂不低于40%】;    —  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4】0%;  —   (五》)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城区总用地的2%!;     (】六)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七)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路幅?30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路幅30米以—下的不?低于15%》;,     (八】)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化总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方案和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施《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二?)干:道绿化?和,2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三)【干道绿化和1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 】 ,。  :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市!、县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  : (二)单位庭【院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 —。 ,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先征】求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第十五条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县【(市)?规划部门报建时应同!时将其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一并?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章”》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依照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已经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所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按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 , :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缴清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九条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区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工程建设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项《。目配套绿化建—设    —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通过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