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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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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方案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 城市绿地建设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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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证、审查制度】凡在本市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无【证,或越级规划》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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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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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12平方米;【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6平方米】;建制?镇城区不低于4平方!米,;
— (二)城市—绿地:。率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8%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 0!%;
】(三)城市绿化【覆盖率?市本级?建成区不低于45】%,。县,(市)城区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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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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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县(】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居住区—改造后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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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厂?不低于4《0%;
— , 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4,0%;
!。(五)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城区《总用地的2%—;
【。(六)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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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路幅3【0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路幅》30米以下的—不低于?15%;
】。 , (:八)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化总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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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方—案和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施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干道】。绿化和?2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干道绿化和1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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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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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
— 》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市、县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二)】单位庭院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 ?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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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先征求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县(市)【规划:部门报?。建时:应同时将《其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一并: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章”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依照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已经?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所!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按》。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 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缴清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区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工程!建设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项目配!套绿化?建设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通过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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