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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方案》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城—。市绿地建《设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 第九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证?、审查制《度凡在本市》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无?证或越级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1:2,。平方米?;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6平方【米;建制镇》。城区不低于4平方米!;     (二!)城市绿地率—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8%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 0《%;     】(三:),城市绿化覆盖率【市,本级建成区》不低于45%县【(市)城区》不,低于3?0%;?     (【四)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 ?     》。 市本级《。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县(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居,住区改造《后不低于25—%;    【  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厂不低于—。40:%;     】 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40%; —    (五)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城区?总用地的2%; 】   ?  (六《)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七)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路幅3!0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路幅30米!以下的不低》于15%;》  ?   (八)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化总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方案和《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施【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二—。)干道绿化和—2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干道绿化—和1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 】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市、县!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二)【单位:庭,院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 【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 ,  :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 第十四条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先征—求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县(市)规》划部:门报建时应同—时将其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一并》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章”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 《 ,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依!。照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已经!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所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按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 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缴清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区》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工程建?设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项目配套!绿化:建设   —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通过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