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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方案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绿地《建设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证、【审查制度《凡在本市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无证或越级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条 《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12平方米;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6平方米》;建制?镇城:区不低于4平方米】;,  ?   (二)城市】绿地率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8%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 0%; —     (—三)城市绿化覆盖率!。市本级?建成区不低于45%!。县,(市)城《区不低于30%;】。     (四】),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    【  市本级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县(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居》住区改造后不低【于25%; 【 ,    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厂不低于】40%;  【  :  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40%;《    》 ,(五)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城区总用地的2!%;  》   ?(六)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七)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路幅30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路幅3》0米以下的不低【。于,15%;  【   (八)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 ,。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化总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方案和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施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干【。道绿化和2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三)干》道绿化和1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 —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市、县 《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二》)单位庭院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 【 :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先征求—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县(市)规划部门报!建时:应同时将《其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一—并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章”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依照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已经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所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按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缴清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区》。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工程》建设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项目配套—绿,化,建设:。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通过: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