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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第五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