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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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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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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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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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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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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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