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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第五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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