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3.1 原第5.3.1 条。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相关技术参数及安装质量进行验收的方法、数量。
7.3.2 原第5.3.2 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检查的方法、数量;储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及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失重,可称重检查;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液位下降,可液位检查;IG 541 等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可压力计检查;七氟丙烷等卤代烷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和失重,可压力计检查和称重检查。
7.3.3 原第5.3.3 条。本条规定了对集流管验收检查的有关项目。
7.3.4 原第5.3.5 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特别注意选择阀的安装位置不宜过高,其手动操作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超过1.7 m。
7.3.5 原第5.3.4 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驱动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在执行本条规定时注意的事项有:一是阀驱动装置包括系统中选择阀和容器阀的驱动装置;二是阀驱动装置有机械驱动,电磁驱动和气动驱动,其检查和安装要求在本规范第4、5 章中已做出规定。
7.3.7 原第5.3.7 条。本条规定了对管道安装质量检查的方法及数量;确定以上项目是否合格,是确定管道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内容。管道施工质量将影响气体灭火系统使用效果和使用寿命。
7.3.8 原第5.3.8 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喷嘴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嘴是系统中较为重要和技术要求较高的组件,其主要功能是控制灭火剂的喷射速率及分布状况。因此,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等均对灭火剂的喷射性能甚至能否扑灭火灾有重要作用,在系统工程验收时,应对这些项目重新检查确认,以防产生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