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63-2007 建标库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原第5.2.1条,根据征求意见结果,补充对防护区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的检查。本条规定了对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

7.2.2原第5.2.2条。本条规定了防护区安全设施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关系到人员安全。

7.2.3  原第5.2.3条。本条规定了对装置间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本条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制定的。储存装置间的位置将影响系统的结构,我国目前一些工程设计中已确定好储存装置间的位置,但施工时往往变动,使得灭火剂输送管道也随之变化,因此在系统工程验收时,应进行检查。

   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等要求,关系到人员安全,应予重视,故列入系统工程验收内容。

   需要指出,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包括设在防护区门口的手动控制器、设在储存装置间的灭火控制盘和设在消防中心的显示控制器等。

7.2.4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与灭火系统配套的报警、灭火控制装置、其他联动设备的验收要求、方法和数量。火灾报警控制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关系到系统能否启动,空调、送风、防排烟系统等联动设备直接影响灭火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