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 原第5.2.1 条,根据征求意见结果,补充对防护区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的检查。本条规定了对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
7.2.2 原第5.2.2 条。本条规定了防护区安全设施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关系到人员安全。
7.2.3 原第5.2.3 条。本条规定了对装置间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本条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制定的。储存装置间的位置将影响系统的结构,我国目前一些工程设计中已确定好储存装置间的位置,但施工时往往变动,使得灭火剂输送管道也随之变化,因此在系统工程验收时,应进行检查。
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等要求,关系到人员安全,应予重视,故列入系统工程验收内容。
需要指出,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包括设在防护区门口的手动控制器、设在储存装置间的灭火控制盘和设在消防中心的显示控制器等。
7.2.4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与灭火系统配套的报警、灭火控制装置、其他联动设备的验收要求、方法和数量。火灾报警控制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关系到系统能否启动,空调、送风、防排烟系统等联动设备直接影响灭火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