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63-2007 建标库

6  系统调试

6.1  一般规定

6.1.1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并宜在相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

6.1.2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

6.1.3调试前应按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6.1.4进行调试试验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6.1.5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C-4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1.6调试完成后应将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正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