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63-2007 建标库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3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2.4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