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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 , ,第十三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采?暖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 ? ,。 第十四条 — 鼓励研制、—开发:、引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 《   ?  鼓励发》。。展和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材料;【 : 《 (二)新型【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三)外墙外保温技术!和夹心保温技术;】 —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 — —(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六)》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热量分户计量】。技术与装置; ! (七)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 (《八)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九)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 第十五条》 ,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达》到节能标准建筑内采!暖,系统应当达》到室内温度调节【和分户用热计—量的标准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当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 ?。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热温度标】准的应当《整改 ! 第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   】 《 第十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文件 ?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 —第二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整改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资料审查【中发:现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开发【单位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六条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对?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由节能建!筑认定机构》颁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 第—二,十七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收?缴、返还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