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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 第十三条 】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采暖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 第十?四条  鼓》励研制、《开发、引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     鼓【励发展?和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材,料,; 】 (:二)新型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三)?外墙外保温技—术,和夹心保《温技术; !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 】 ? (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 (六)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热量!。分户计量技》。术与装置;》 《 (七)【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 (八)》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九)】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达到节能标准建筑!内采暖系统应当【达到室内温度调【节和分户用热—计量的标准》。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当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 】 , 第十六条 —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热温度标【准,的应当整改 】 第—十七条 《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   — ,。 ? 第《十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文件 《 ?。 ,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整改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资】料审查?中发现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开发单位》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二十》六条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对【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由《节能建筑认定机【构,颁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 第二十七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收缴、《。返还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