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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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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采?暖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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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 鼓励研制、—开发:、引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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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发》。。展和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材料;【
:
《 (二)新型【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三)外墙外保温技术!和夹心保温技术;】
—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
—
—(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六)》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热量分户计量】。技术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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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
(《八)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九)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 第十五条》 ,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达》到节能标准建筑内采!暖,系统应当达》到室内温度调节【和分户用热计—量的标准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当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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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热温度标】准的应当《整改
! 第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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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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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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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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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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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整改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资料审查【中发:现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开发【单位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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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对?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由节能建!筑认定机构》颁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
第—二,十七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收?缴、返还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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