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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 , 第十三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采暖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第十四条 》 鼓励研制、开【发、引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 《   ?  鼓励发展和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材料:; 】 (二)《新,型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三)外墙外!。。保温技术《和夹心保《温技术;《 《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 】 (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 (六)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热量》分户计量技术与装置!; 》 , , (七)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 《(八)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九)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 》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达到节能标准建】筑内采?。暖系统应当》达到:室内温?度调节和《分户用热计量的标准!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当?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 】 《。 , ,第十六?条 :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热温度标准的】应当:整改 ? 【第十七条 》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   — 《 ?第十: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文件 — 《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整:改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资【。料审查中发》。现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开发:单位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六条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对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由节能建《筑认定机构颁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 第二【十七: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收缴、—返还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