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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采暖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 第十!四条  鼓励研制】、开发、引》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     【鼓,励发:展和: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材料《;, 》 (二》)新型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三)外墙外保温!技术和?夹心保?温技术; 》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 》 【(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六)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热量分户【计量:技术与?装置; 》。 ? (七)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 《 (八)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九)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达到节能标【准建筑内采》暖系统?应当达到室内温度调!节和分户用》热计量的标准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当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 【 , ,第十六条 》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热—温度标准《。的应当整改 ! ?。 第: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  》 《 :。。 第十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文,件 【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 》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整改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资》料,审查中发现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开:发单位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二—十六条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对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由节能》。建筑认定机构—颁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 第二—十七: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收—缴、:返还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