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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采暖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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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鼓励研制、开发【、引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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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和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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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型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三)外?墙外保温技术—。和夹心保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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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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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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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热》量分户计《量技术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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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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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九)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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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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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达到节《能标准建筑》内采暖系统》应当达到室内温度调!节和分户用》热计量?的标:准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当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热温:度标准的应》当整改
! :。第,十七条 《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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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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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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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整改?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资料审查】。。中发现?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开发单位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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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对,。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由节—能,建筑认定机构颁【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收缴、返《还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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