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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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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采暖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第十四条 》 鼓励研制、开发】、引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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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发展和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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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节能墙体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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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型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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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墙外】保温技术和》夹心保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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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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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六)《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热量分户计!量技:术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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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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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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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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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达】到节能标准》。建筑内采暖系—统应当达到室内【温度调节和分—户,用热计量的标准【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当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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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热温度标准的应!当整改
! 第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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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文件
!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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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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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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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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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资料?审查中发现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开发》单位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对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由节能建!筑认定?机构颁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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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收缴、返还—。。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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