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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 第十三《条 :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采暖?。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 第十!四条  鼓励研制】、开:发、引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 , ?     鼓励发展!和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材料;】。。 》 , (?二)新型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三】。)外墙外保温技术和!夹心保温《技术:; 《 :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 ?。 ?。。 , (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 (六—),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热量分户计量技!术与装置; 【 (【七)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 (八》)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九)!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 :(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达到节能标准—。建筑内采暖系统【应当达?到,室内温?度调节和分户—用热计量《的,标准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当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 — 【第十六条 》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热温度标准的!应当:整改: 】第十七?条 :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  —。 《 ? 第十?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文,件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 《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 第二十二条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整改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资料审查】中发现?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开发单位【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二十六》条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对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由节能建》。。筑认定机构》颁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 ? 第二十七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收缴、】返还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