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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管?理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和定额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生产、推广和应用! 》 — 第七条  鼓励生!产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等工业废渣】和河沙、淤泥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第八条 ! 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应当加强对废弃资】源的利用本单—位利用不了或—者暂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 》 《  :。   ?利用: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工业废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 第】九条 ?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科研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技术)认定—。证书 —  ?   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技术)《进行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质量检测、监督 ! 第十二条  !市、县城《区和近郊区建—制镇驻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自200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粘土!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