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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共—有建筑?。面积测算 】5.1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 】 , 5.1—.1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也不分摊【。。到其它幢《去 : 【5.1.2》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5.1.2》.1 商《品房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要【分割的应具有经公】证的分?。割协议并在》销售时告知买受【人;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再,行分割的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在,本细则第5.—4条:的范围内由所—有相关房屋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 , 《 , 5.1.2.2! 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写入该—部位所有相关权【利人的买卖合同隐含!的或不明确的协议均!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 , ? 5.1.2.3 !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 5】.1.3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该条款所指】的共:有建筑相关》是指该共有建筑为】满足:各套(分户)—的出入?、安全等其他使用】功能提供保障或服务! 5!.1.4 一幢建】筑只:有单户?产权:人,时如其不需分—层或分户《提供产权登记面【积时则该幢建—筑可取各层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该幢?的建筑面积》不进:行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分摊计算 】。。 , ? 5:.1.?5, 凡列?为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参《与分摊其它》的共:有建筑面《积(外半《墙除外) — 5【.1.6 某个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分摊后不具—。。。体划分各套》。(分户?)摊得面积》的对应部位 】。。 》5.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     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幢共有《。建筑面积、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层共有建筑面积和!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四种类型 ! 5.3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     对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  :  : ,   ?  δSi》 =K×《S,i :。    《       K】=ΣδSi》/ΣSi《。     式【中K-为面》积分摊系数  !      —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   》  :   ?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单位》平方米; 》  ?   ?。   ?   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    】   ?    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 5.4 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 : 5.4.1【 共有建筑面积的一!。般内容幢内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通:道、地下室公共【设,。施用房、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 5.【4.2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 5】.5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空间 】 : , 5.5.1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和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 , 【5.5.2 专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战两用的【人防地下室中—人防专用《部位、平战》两用:区域内除公共通道】外的其他部位 ! 》5.5.3 一幢楼!房中取?得部分竣《工手续后委》托,房产测绘时服务于】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其所服务的》对象还?未完:全竣工的 】 《5.5.《4 按规划部门【批建层高建设的层】。高大于2.20米的!技,。术,(结:构)转换层》、避难层《(室)、架》。空层:以及架空层中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部?分,等不包含其中的核心!筒、公共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5.《5.5 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配套!设施用?房 ? 5.5!.6 在第5.4】条和5.《5条前5款内—没,有罗列的房屋或【建筑部位 【 ? 5?.6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方法 ! 》 5.6.1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根据5.2条中【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方法计算各!相应区域的套内【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再根?据5.3条中—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计算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由整幢房屋】各单元按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功能区!内各单元按面积比例!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层中各单元》按面积比例分摊 】 ? ? ,5,.6.2 单一【。功能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单一功能—房屋一般指纯住【宅楼(宿舍)、纯】办,公(写?字楼)、纯商业、纯!厂房等其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一般?可采用整体分摊方】法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当一:幢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多个楼?梯位且各《楼梯:。位服:务的单?元面积不同时应按】各梯位细《。分功能区进行分【摊 : 5】.6.3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5.6.3!.1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或》办公)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或办公)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或办公)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或办公)】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 5.6.!3.2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5.2】条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 : 5.6.》3.3 商》业,(,或,办公)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 《 5.6—.3.4 对于【同一幢楼的不同【塔楼应分别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塔楼内有多个独【立楼梯或电梯—的还应按《梯细分功能区—分别计算 】 5.6.4!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一般需进】行多:级分:。摊 ? 《 5?。.6.5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采用从》整,体到:局部:的逐级分摊》。的原:则先分摊幢共—有建筑面积至整【幢,。内各单元再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至功!。能区内各单元然后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至层内各单元本分摊!区域内共有建筑面积!包括上一级分摊至】本,区,域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5!.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若!。。干,具体规定 【 5—.,7.1 可分摊共有!面积的?划分确认原则—是   【  :a,。) 依?据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划分共》有部位的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其!功能和名称以设计】图纸:的标注为《依,据进行?。确认 《     b)】 竣工测量、房产测!量、变更测量时现】场复核并测量—已使用建筑空—间的:实际使用功》能未使用的建筑【空间或实地无法确认!功能:的建:。筑空间其功能以经规!划部门核准并—备案的?施,工图上标注的—功能为准仍无法明】确的单列不分摊 】 【5.7.2》。 一幢建筑存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核心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共有部位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按地上》地下分?割,由使用该纵》向共有部位》的功能区各自—分摊若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功能—与其上层《一致时该功能区【内的核心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共有部】位可从?。该功能区与其他功】能区的分界》线处分割 》 : 《。 5.7.3 【计算建?筑面积的《地面层?(底层)走廊、檐廊!等可分摊的当底层】。各套(分户》)向:该廊道开门时该【廊道:的建:筑面积扣除通往楼】上的:通道面积后为底【层各套(分户)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除此之外《的,廊道的建筑面—积依:照共有分摊原则进行!分摊 ? , 5.】7.4 地下—室车道、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通道和《地下停车区域内【未利用?的非独立空间的【建筑部位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通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套(分户)进行【分摊;未明确—专有服?务范围的《独立用房(如—储藏室、《工具间等)》单列不分摊 !。 ? 5.7.5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 》5.7.《6 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等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以套(分户)—认定依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参与:分摊相关共有—建筑面积 ! 5.7.7】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独立的车—位、车库《、仓:库、储物间、杂物间!、,车棚等自行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部【位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可根据实际】功能按套(》分,户)认定或单列【不分摊 【。 : 5?.7.8 斜面【。结构或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围护性幕【墙等不计算外—半墙的也《应分:摊全幢外半墙 】 》 5:.,7.9? 楼梯下方实—际使用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下方—空间的套内》建筑面积;层—高在2.2》0米以下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楼梯建【筑面积由使用该梯的!功能区分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