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 共有建筑面积测算!
,
5.》1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
【 5.1《.1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也不分摊到其它【幢去
?
?
5.1.2!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
—5.1?.2.1 商—品房: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要分割【的应具有《经公证的《分割协?议并在销《售时告知买受人;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再行分《割的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在本细则第5.【4条:的范围内由所有【相,。关房屋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
—
5.》1,。.2.2 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写,入该:部位所有相关权利】人的买?卖合同?隐含的或《不明确的协议均【。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5.1.2》.3 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
》 5.1《.3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该条款所指!的共有建筑相关【是指该共有建筑【为满足各套(分【。户)的出入》、安全等其他—使用功能提供保【障或:服务
】 5?.,1.4 一》幢建筑只有》单户产权人时如其不!需分:层,或分户提供产权登】记面积时则该幢【建筑可取各》。层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该幢的建】筑面:积不进行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分摊【计算
【
5.1.5!。 凡列为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参:与分摊其它的共【有建筑面积(—外半墙除外)
】
5.】。1.6 某个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分,摊后不具《体划分各套(分户)!摊得面积的对—应部位
【
5.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 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幢共有建!筑面积、《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层共有!。建筑面?积和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四种类型—
】5.3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对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 δSi =!K×Si
! — K=ΣδSi【/ΣSi
! 式中K-》为面积分摊系数
!
】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
》 《 : :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单位》平方米;
】 《 》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
— 【 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
5.】4 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5.】4.1 共有—建筑面?积的一般内容幢内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通道、地!下室公共《设,施,用,房、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 5.4.2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
5.5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空间
】。
,。 , 5.5.1—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和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
《
— 5.5.2 专】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战两用的人防地!下室:中,人防专?用部位、平战两用区!域内除公共通道外】的其他部位
—
,
5.5!.3 一幢楼房【中取:。得部分?竣工手续后》委托房产测》绘时:服务于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其所服务》的对象还未完全【竣工的
!。 5?.5.4《 按规?划部门批建层高【建设的层高大于2.!20米?的技术?。(结构?)转换层《、,避难层(室)—、架空层《以及架空层中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部分等不包含!其中的核《心筒、公共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5【。.5.5 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配套设施用!房
—。
5.5.【6 在第5.4【条和5.5》条前5款内没—有罗列的房屋或建筑!部位
》 ,
5.6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方《法,
【 5.6.1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 ,根据5?.2条中《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方法计算各相应】区域的套内》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再根据5.3条中】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计:算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由整幢?房屋各单《元按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功能区内各单元按!面积比例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层中各单元按【面积比例分摊
【
【5.6.2 单一】功能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单】一功:能房:屋一:般指纯住宅楼(宿舍!)、纯?办公:(写字楼)、—纯商业、纯》厂房等其《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一般可采用整【体分摊方法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
当《一幢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多个:楼,梯位且各楼梯位【服务的?单元面积不同时【应按各梯位》细分功能区》。进,行分摊
—
? 5.6》.3: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5.6!.3.1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或办《公)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或办公)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或办:公)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或办公)】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 :。
《5.6.3.2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5.2—。条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 , ,
,
5《.6.?3.3 商业—(或办公)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
:
5.》6,.3.4 对—于同一幢楼的—不同塔楼应分别【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塔楼内有【多个独立楼梯或电梯!。的还应?按梯细分《功能区分别计—算
《。
《 5.6.4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一般需?进,行,多级分摊
【
? 5.6.—。5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采用从整体到—局部的逐级分—。。摊的原?则,先分摊幢共》有建筑面积》至整幢内各单元【再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至功能区内各单!。元然后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至层内《各单元本分摊区域】内共有建筑面积包括!。上一级分摊至—本区域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 :5.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若干具体规定
】
,
?
: 5.7《.1 可分》。摊共有面积的划【分确认原则是—
【 a) 依据—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划—分共有部位》的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其功能和名》称以:设计图纸的》。标,。注为依据进行确认
!
,。 —b) 竣工测量、】房产测?量,、变更测《量时现场复》核并测量已使用建筑!空间的实际使用功能!未使用?的建:筑空间或实地无法】确认功能《的建筑空间》其功能以经规划部】门核准并备案—的施工图《上标注的功能为【准仍:无法明确的单列【不分摊
!。 :5.7.2 —。一幢建筑存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核心】。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共?有部:位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按地上地下分割由】使用:该纵向共有》部位:的功能区各自—分,摊若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功能与其上层一】。。致时该?功能区内的核心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共有《部位可从该功能【区,与其:他功能区的分界线处!分割
《 :
? 5.7《.3: 计算建筑面积【的地面层(底层)走!廊,、檐:廊等可分摊的当底层!各套(分户》),向该廊道开门时该廊!道的建筑《面积扣除通往楼【上,的,通道面积后为底层各!套,(分户)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除此之外!的廊道?的,建筑面积依照共【有,分摊原则《进,行,分摊
》
》。。5.7.4》 地下室车道、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通道和地下!停,。车区域内未利用的非!独立:空间的建筑》。部位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通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套(分户)进—行分摊;《未明确专有服务范】围,的独立用房(如【。储藏:室、工具间等)【。单列不分摊
—
?
《。5.7.《5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5.】7.6 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等—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以套(分】户)认定《依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参与分—摊相关共《有建筑面积》
?。
5.7.!7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独?立的车位、车库、】仓库、?储物:间、杂物间、车棚等!自行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部位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可根据实际功】能按套?(分户)认定或单】。列不分摊
【
5—.7.8《 斜面?结构或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围《护性幕墙等》。不计算外《半墙的?也应分摊全幢—外半墙
! 5.7.—9, 楼:梯下方实《际使用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下:方空:。间的套内建筑面【积;层?高在2.20米【。以下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楼梯建筑面】积由使用《该梯的功能》区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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