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5 共有建筑面!积测算 《 5.1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 】 5.1.1【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也不分摊】。到其它幢去》。 — 5.1.2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 , ,。 5.1.】2.1 商品房【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要分割的】应具有经公证的分割!协议并在销》售时告知买受—人;: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再行!分割的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在本细则第—5.4条《的范:围内由?所有相关《房屋: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 【 5.1.》。2.2 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写入该部位!所,有相关权利人的买卖!合同隐?。含的或不《明,确的协议均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 5》.1.2《.3 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 5.1.3!。。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 ,   该《条款所指的共—有,建筑相关是指该【共有建筑为满足各套!(分:户)的?出入、?安全等其他使—用功能提供保障或】服务 】 5?.1.?4, 一幢建《筑只有单户产权人时!。如其:不需分层《或分户提供产权登记!面积时?。则该幢建筑可取各层!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该幢!的建筑面积》不进行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分摊计算 】 :。 , 5》.1.5《 凡列为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参与!分摊其?它的共有建筑面积】(外半墙除外)【 — 5.1.6【 某个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分摊后不具体划!分,各套:(分户)摊得—面积的对应部位【。 】5,.,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 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幢共有建筑面】积、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层】共有建筑面积—和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四种类型 】 5—.3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  对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   ?   ?   δSi =】K×S?i      】。     K=【ΣδS?i/ΣSi   !。  式中K-为【。面积:分摊系数 —         !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 《      —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单位平?方米; 《   《        】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  !。  :  :     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 — 5:.4: 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5.4.1》 共有建筑》面积的一般内容幢】内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通道、地下!室公共设《施,用房、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 5.4.2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 ? 5.5—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空间— 《 : 5?.5.1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和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 ! 》 5.5.2 专】。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战两用【的人防地下室中人防!专,用部:位、平战两用区域】内除公共通道外【的其他部《位 】 5.5.3 一幢!楼房中取得部—分竣工手续后委【托,房产测绘时服—务于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其所服务的对!象还未完全竣工的 ! ? ? 5.5.4 按规!划部门?批建层高建》设的:。层高大于2.20】米的技术《(结构)转换层、】避难层(室)—、架空?层以及架空层中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部分等不包含—其中的核心筒—、公共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5.5.5 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配套:设施用房《。 《 , 5.5—.,6 在第《5.4?条和5.5条前5款!内没有罗列的房屋】或建筑部位》。 — 5.6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方:法 ? 5.6!.1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  根据5.2【条中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方法计算》各相:应区域的套内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再根据5.【3,条中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计算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由整幢房》。屋各单元按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功?。能,。区内各单元按面积比!例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层中各单元】按,面积比例分》摊 : ? 5.6.】2 单?一功能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单一功能房屋【一般指纯住宅楼【(宿:舍)、纯办公(【写字楼)、纯商【业,、纯厂房等其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一般可采—用整体分摊方法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当,一幢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多个楼梯】位且各?楼梯位服务的单元面!积不同时应按各梯位!细,分功能区进行—分摊 《 》 5.6《.3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5.6.3.1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或办公)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或办公)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或办公)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或《办公)?。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 ? ,。 5?.6:.3.2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5.《2条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 ,。 : 5.6【.3.3 商—业(或办公》)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 5.6.3】.4: 对于同一幢楼的不!同塔楼应分别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塔【楼内有多《个独:立楼梯或电》梯的还应按梯—细分功能区分—别计算 》 《 5?.6:.4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一般需进行—多级分?摊 】 5.?6.:5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采!。用从整?体,到局部的《逐级分摊的原—。则先分?摊幢共有建》筑面积至整幢—内,各单元再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至功能】区内:各单元?然,后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至层内各—单元:本分摊区域内共有建!。筑面积包括上一级】分摊至本区域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 ?。。 5.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若干!具体规定《 】5.:7.1? 可分摊共》有面积的《划分确认《原则是 》。     —a) 依据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划分共有部位的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其功?能和名称以》设计图纸《的标注为依》据,进行确认 】 ,   b《) 竣工测》量,、房产?测量、变更测量时现!场复核?并测量已使用建【筑空间的实际使【用功能未使用的【。。建筑空间或》实地无法确认—功能的建筑空间其功!能以经规划部门【核准:并备案的施》工图上标注》的功能?为准仍无法明确的单!列不分摊 ! 5.7—.2 一幢建—筑存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核心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共有部位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按地上地下分割由使!用该:纵,向共有部《位的功?能区各自分摊若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功!能与其?上层一致时该功【能区内的核心—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共有》部位可从该功能区与!。其他功能区的分界线!处分割 》 , 5—.7:.3 计算建筑面】。积的地面层(底【层)走廊、檐廊等可!分摊:的当底层各套(分】户)向该廊道开门】时该廊道的建筑面】积扣除通《往,楼上的通《道面积?后为:底层各套(分户【)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除此之】外,的廊道?的建筑面积依照共有!分摊原则进行分【摊 】 5.7.4 地】下室车道、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通道和【地,下停车区域内未【利用的?非独立空间的建筑部!位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通,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套(分》户)进行分摊;未】。明确专有服务范围】的独立用房(如【储,藏,室、工具间等)【单列:不,分摊 ! 5.?7.5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5—.7.6 》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等】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以套(分户)认】定依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参与分摊—相关共有建筑面积】 【 ,。5.7.7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独立的车位、车!。库、仓库、储物间、!杂物间、车棚等【自行: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部位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可根《据实际功能按套(】分户)认定》或单列不分摊 】 》 5.?7.8 斜》面结构?或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围护性幕墙等不计!算外半墙的也—应分摊?全幢外半墙》 《 5.7.】9 楼梯下方—实际使用《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下方》空间的套内建筑面积!。;,层高:在2.20米以下】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楼梯建筑面积!由使用?该梯的功能区—分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