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5 共有建筑【面积测算
【
5:.1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
!5.:1.1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也不》分摊到其它幢去
】
5.!1.2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
: 5.1.2.1】 商:品房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要分割的应》具有经公证的分割】协议并?在销售时《告,知,买受人;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再行!。分割的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在本细则【。第5.4条的—范围内由所有相【关房屋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
】。
5.1.2!.2 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写《入该部位所有相【。。关权利人的买卖合同!隐含的或不明—确的协议均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
?
5.1.【2.3? 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 5.1《.,3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该—条款:所指的共有建—筑相关是指该共有建!筑为满?足,各套(分《户)的出《入、安全等其—。他使:。用功能提供保障或服!。务,
:
》。。 5.1《.4: 一幢建筑只—有单户产权人时【如其:不需:分层:或分户提供》产权登记面》积时则该《幢建:筑可:取各层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该,幢的建?筑面积不进行—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分摊计算
—
5.!1,.,5 凡列为》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参与分摊其!它的共有建筑—。面积(外半墙除【外):。
》
?5.1.6 某【。个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分摊后不具!。体划分各《套(分户)摊得【面积的对应部—位
!5.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 , ? 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幢》。共有建筑面积、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层共有建筑面—积,和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四种类型
—
》 5?。.3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 ? 对:。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 , δS—。i =K×》Si
! K—=Σ:δ,。Si/ΣSi
【
, 式中—K-为面《积分摊?系数
【 【。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
】 ?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单位平【方米;
【 》 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
:
】 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
—5,.4 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5.4.1 【共有:建筑面积的》一,。般内容?幢内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通道《、地下?室,公共设施《用房、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
5—.4.?2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
5.》5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空间?
,。
5】.5.1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和《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
》
?5,.5.2 专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战》两,用的人防地下室中】人防专?用部位、平战两用】。区,域内除公共》通道外的其他部位
!
《
5.5.【3 一幢楼房—中取得部分竣—工手:续后委?托房产?测绘:时,服务于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其所】服务:。的,。对象还未完全—竣工的
【
5.5.】4 :按,规划:部门:批建层高《建设的层《高大于2.20米的!技术(结《构,)转换层《、避难层(室)【、架:空层以及架空层中】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部分等不!包含其中的核—心筒、公《共,。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5.5.】5 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配套设施用房
!
?
5.5.【6, 在:第5:.4条和5.—5条前5款内没有】罗列:的房屋或建筑部位】
《
5.6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方法
—
5.【6,.1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根据【5.2条中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方?法计算各相应—区,域的套内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再根据—。5.:3条中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计算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由?整幢房屋各》单,元按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功】能区内?各单元按面》积比例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层中各》单元按面积比例分】摊
!5.6.2》 单一功《能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 单一功能房【屋一般指《纯,住宅楼?。(宿舍)、纯办公】。(写字楼)》、纯商业《、纯厂房等》其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一般?可采用?整体分摊《方法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当一幢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多个楼梯位且各楼梯!位服务?的单:元,面,积不同时《应,按各梯位细分—功能区进行分—摊
—
5《.6.?3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5【.6.3.1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或办公)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或办公)!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或办【公,)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或办公)【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
》 5.6.3.2】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5.2条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
: ,5.6.3》.,3 :商业(或办公)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 , 5:.,6.3.4 对【于同一幢《楼的不同《塔,楼应分别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塔楼内有》。多个独?立楼:梯或电?梯的还应《按梯细分功能区分】别计算
》
》 5.6.4—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 ,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一般需?进,行多级分摊》
5!.,6.5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采用—从整体到局部—的逐级分摊的原则】。先分摊幢共有建筑】面积至整幢内各单元!再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至功能区《内各单元然后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至层内各单—元本:分摊区?域,内共有建筑面积包括!。上一级分摊至本区】域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
5.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若》干具体规定
【
5.】7.1 可分—摊共有面《积的划分确认—原则是
《
: 》a) 依据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划分共《。有部位的《。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其功能和名》。称以设计图纸的【。标注为依据进行确认!
【 b) 竣》。。工测量、《房,。产测:量、变更《。测量时现《场复核?并测量已使用建【筑空间?。的实际使用功—。能未使用的建—筑,空间或实地无—法确认功能的—建筑空间其功能以经!规划部门核》准并备案的施工图】上标注的功能为准】。仍无法明《确的单列不分摊
!
》 5.7.2 一幢!建筑存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核心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共有!部位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按地《上地下分《割由使用该纵向共有!部位的功能区—各,自分摊若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功能与?其上层一《致时该功能区内的】。核心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共有部位》可从该?功能:区与其他功能区的】分界线处分割
!
:
: 5.7《.3 计算建—筑,面积的地面层(【底层)走《廊、檐?廊等:可分摊的当底层【各套:(分户?),向该廊道开》门时该廊道的—建,筑面:积扣除通往楼上的通!道面积后《为底:层各:套(:分户)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除此—之外的廊道的建筑】面,积依照共《有分摊?原则进行分摊—
? ,。
5.7.4! 地下室车道、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通道《和,地下停车区域内未利!用的:非独立空间的—建,筑部位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通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套(分户》)进行分摊;未【明确专有服务范围的!独立用房(如储【藏室、工具间等)】。单列:不分摊
—。。
5—.7.5《。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 , 5.7.6 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等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以套【(,分户)认定依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参,与,分摊相关共有建【筑,面积
《。 :。
5.7【.7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独立!的车位、车库、仓】库、储物间》、杂物间、车棚等】自行: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部位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可根据实际【功能按套(分户)认!定或单列不分摊【
5!。.7.8 斜面【。结构:或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围?护性幕?墙等不计算外—半墙:。的也:应分:摊,。。全幢外半墙
!
5》。.7.9 楼梯【下方实际使用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下方《空间的套内建筑【面积;层高在2.2!0米以?下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楼《梯建筑?面积由使用该梯的】功能区?分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