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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共有—建筑面?。积测算 【5.1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 【。 5.1《.1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也不分摊—到,。其它幢去 】 5.—1.2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5!.1.?2.1? 商品房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要分割《的应具有经公证的】分割协议并在—销售时告知买—受人:。;,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再行—分割的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在本细则第5】.4条的范围内由所!有相关房屋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 ! : :。 5.1.2.2 !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写入?该部位所有》相关权?利人的买卖》合同隐含的》或不明确的协—。议均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 5.—1.2.《3 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 5【.,1.3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该条款所指的共有建!筑,。相关是指该》共有建筑为满—足各套?(分户)的出入、】安全等其他使用功能!提供保障或服务 】 《 5.1.4】 一幢建筑只有单户!产权人时如其不需分!层或:分户提供产》权登记?面积时则该幢建【筑可取各层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该幢的—建筑面积不进—行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分摊计算 ! 《5.1.5》 凡列为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参?与分摊其它》的共有建筑》面积(外半墙—除外) 】 , 5.《1.6 某个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分摊后不具体划!分,各套(分《户)摊得面积的对应!部位: ? , 《5.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   ? 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幢共有建筑面积、!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层共有【建筑面积和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四种类型 ! :。 《 ,5,.3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     对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   δSi =】K×Si   】。       【 K=ΣδSi/Σ!Si 《    式中K【-为面积分摊系数】。 ? ,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 《       【。。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单位平《方米;  【。        】 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       !    《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 5》。.4 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5.4】.1 共有建筑【面积的一般内容幢内!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通道、地【下室公共设施用房、!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 5.4.2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 5?.5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空间 】 《5.5.1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和《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 — 5?.5.2 专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战两用的人》防,地,下室中人防专用【。部位、平《战两用区《域内:除公共通道外—的其他部位 — , 《 :5.5?.3 一幢楼—房,中取得?部分竣工手》续后委托房产测【绘时服务于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其所服务的》对象还?未完全竣工的— 5!.5.4 按规划】。部门批建层高建设的!层,高大于2.20米】的技术(结构)【转换层、避难层(室!)、架?空层以及架空层中】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部分等不包含!其中:的核心筒《、公共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5!.5.5 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配套》设施用房 】。 , 5.》5.6 《在第5?.4条和5》.5条前5款内【没有罗?列的房屋或》建筑部位 ! 5《.,6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方法 】 5【.6.1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根据5.!2条:中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方法计算各!相应区?域的:套内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再根据5.【3,条,中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计算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由整幢房屋各单元】按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功能区内《各单元按面》积比例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层中:各,单元按面《积比例分《摊 — 5.6—.2 单《一,功能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单—一功能?房屋一般指纯住宅】楼(宿舍)、纯【办公:(写字楼《),、纯:商业:、纯厂房等其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一般可采《用,整,体分摊方法》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 当一幢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多个楼梯位且【各楼梯位服务—的单元面《积不同时应按各梯】位细分功能区—进,行分摊 【 : , ,。5.6.3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5.6.3.!1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或办公)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或办公《),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或办公)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或】办公)?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 : 5.6.3.2!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5—.2条?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 5.】6.3.3 商业(!或办公)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 : ? 5.6.》3.4 对于同【一幢楼的不同塔楼】应分别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塔楼内有《。多个独立楼梯—或电梯的还应按【梯细分功能区分别】计算 ! 5.?6.4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一般需进》。行多级分《。摊 》 《5.6.5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采用从整体到】局部的逐级分—摊,的原则先分摊幢共】有建筑面积至整【幢内各单《元再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至功【能区:内各单?元然:后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至层内各单元本!分摊:区域内共有》建筑面积包括—上一级分摊至本区域!。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 5.】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若《干具体规定 ! 5.7.】1 可分摊共有面积!的划分确认》原则是? :     a)】 依据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划分共有部位【的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其功能和名!称以:设计图纸的》标注为依《据进行确认 【   《  b) 竣工测量!、,房产测量、变更【测量时现场》复,核并:测量已使用建筑空间!的实际?使用功能未使用【的建筑空《间或实地无法确认】功能:的建筑空《间其功能以经规划部!门核准并备》案的施?工图上?标注的功能为准仍】无法明确的单—列不分摊 】 , 5.7.2】。 一幢建《。。筑存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核】心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共有部—位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按地】上地下分割由使用】该纵向共有部位的功!能区各自分摊若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功能与其上层一致】时该功能区内的核】心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共有》部位可从该功能区】与其他功能区的分界!线处分割《 《 5.7【.,3 计算建》筑面积的地面层(底!层)走廊、檐—廊等可分摊的当【底层各套(分户)】向该:廊,道,开门:时该廊道的》。建筑面积扣除通【。往楼上的通道—。面积后为底层各套】。(分户)《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除此之?外的廊道《。的,建筑面积依照共有】分摊原则进行分摊 ! : : 5.》7.4 地下—室车道、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通道和—地,下停车区域内未【利用的非独立空间】。的建筑部位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通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套【(分户)进行分【。摊;未明确专—有服务范围》。的独立用房(如储藏!室、工具间等)单列!不分摊 】 5.7—.5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5.7.!6 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等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以套》。(分户?)认定依《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参与分摊相关共【有建:筑面积 》 —5.7.7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独立的车位!、车库?、仓库、储物间、】杂物间、车棚等自行!。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部,位,。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可根据》。实际:功能按套(分户)认!定或单列不》分摊 ? ? : , 5.7.8 斜面!结,构或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围护性幕墙【等不计算外半墙的】也应分?摊全幢外《半,墙 】 5.7.9— 楼梯下《方实际使用》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下方空—。间的套内建筑—面积:;,层高在2.2—0米:以下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楼梯建筑【面积由使用该梯的功!。能区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