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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二十九!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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