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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二》十九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第三》十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