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4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是构建社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服务于社会安全,更要服务于社会管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实际上,任何一个安全防范系统在有限的资源和时空条件下,只能针对特定风险达到有限防范的效果,无法做到万无一失。
1.0.5 当安全防范工程中选用先进技术和智能化设备时,应充分考虑设备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及其可能给安全防范系统带来的次生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1.0.6 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的产品、设备应安全可控,避免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选择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机构(包括人员)也应安全可靠,避免信息失窃等隐患。
对于保密工程,应遵循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包括不得公开招标;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建设单位应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措施和方案,并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建设单位应进行全过程的保密监督管理等。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