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验收结论
10.5.1 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验收结果Ks、技术验收结果Kj、资料审查结果Kz均大于或等于0.8的,应判定为验收通过。
10.5.2 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验收结果Ks、技术验收结果Kj、资料审查结果Kz均大于或等于0.6,且Ks、Kj、Kz中出现一项小于0.8的,应判定为验收基本通过。
10.5.3 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验收结果Ks、技术验收结果Kj、资料审查结果Kz中出现一项小于0.6的,应判定为验收不通过。
10.5.4 工程验收组应将验收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填写于验收结论汇总表(表10.5.4),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
表10.5.4 验收结论汇总表
注:1 本汇总表应附表10.2.1、表10.3.1、表10.4.1及出席验收会与验收组人员名单(签名);
2 验收(审查)结论一律填写“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
10.5.5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使用)单位等应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意见与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后方可再次组织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应加倍。
10.5.6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使用)单位等应根据验收组提出的建议与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整改落实后应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建设(使用)单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