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工程施工的监理
8.3.1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达到开工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通知书。
8.3.2 根据深化设计文件与实施过程的实际差异,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变更进行监督检查。
8.3.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细则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和工序进行旁站。
8.3.4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深化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8.3.5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深化设计文件、相关施工规范和本标准第7.2.3条的要求,对管(槽)、沟、井、杆、机柜(箱)的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8.3.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深化设计文件、相关施工规范和本标准第7.2.4条的要求,对线缆敷设的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8.3.7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深化设计文件、相关施工规范和本标准第7.2.5条、第7.2.6条的要求,对实体防护、入侵和紧急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安全管理、楼寓对讲、电子巡查、防爆安全检查以及监控中心等设备的安装位置、安装工艺、安装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8.3.8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深化设计文件、相关施工规范和本标准第7.2.7条的要求,对安全防范工程供电、防雷与接地的位置、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8.3.9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深化设计文件、相关施工规范和本标准第7.2.8条的要求,对线缆接续的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