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工程施工
7.2.1 应按深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当工程变更时,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经批准。更改审核单应对更改内容、更改原因、更改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
7.2.2 工程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经会签后方可生效。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应对隐蔽工程内容、检查结果等进行详细说明。
7.2.3 管(槽)、沟、井、杆、机柜(箱)的施工应符合本标准第6.13.5条的规定。
7.2.4 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敷设前应就线缆进行导通测试。
2 线缆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6.13.4条的规定,线缆应自然平直布放,不应交叉缠绕、打圈,牵引力均衡。
3 线缆接续点和终端应进行统一编号、设置永久标识,线缆两端、检修孔等位置应设置标签。
4 同轴电缆应一线到位,中间无接头。
5 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4对型网络数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4倍,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10倍。
6 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光缆前应对光纤进行检查,光纤应无断点,其衰耗值应满足设计要求;核对光缆长度,并应根据施工图的敷设长度来选配光缆;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和其他障碍物;架空光缆的接头应设在杆旁1m以内;
2)敷设时应对光缆的牵引端头做好技术处理,应合理控制牵引力和牵引速度;牵引力加在加强芯上,其牵引力不应大于150kg,牵引速度应为10m/min;一次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应大于1km,光纤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应小于8m。
7 穿管(槽)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缆穿管前应检查保护管是否畅通,管口应加护圈,防止穿管时损伤导线;
2)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8 架空线缆和直埋线缆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6.13.4条的规定。
9 电缆沟线缆敷设,应敷设在沟道内的支架上或线槽内。当线缆进入建筑物后,线缆沟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
10 管道线缆敷设应先清刷管道,不留有杂物。
11 特殊环境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跨越河流敷设的线缆,当有桥梁时应采用桥上管道或槽道敷设方式,在桥身伸缩接口处对敷设线缆作3个~5个“S”弯的处理措施;
2)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如沼泽地、流砂、大型建筑物附近)敷设线缆,应采取预留线缆长度、用板桩或排桩加固土壤等措施消除因土壤位移作用在线缆上的应力;
3)对于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保护单位,应避免在文物本体上敷设管线;确需敷设时,应经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应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和环境的影响。
12 在研制、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易燃易爆的特殊环境,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根据其规定的危险场所分类,采用相对应的材料,保持安全距离,合理规划管线敷设的位置,严格遵守所规定的施工工艺方法。
7.2.5 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安装前应对设备进行规格型号检查、通电测试。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便于操作维护,避免人身伤害,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 实体防护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和土木结构类的实体防护屏障施工应符合设计施工图的要求;
2)实体防护加工制作的人工屏障、设备、装置的安装等应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施工标准及产品说明书、安装工艺等要求;
3)应避免对既有建(构)筑物、管线、水电气热设备等造成破坏。
3 入侵和紧急报警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探测器的安装点(位置和高度)应符合所选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要求和环境影响等;
2)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确保对防护区域的有效覆盖,当多个探测器的探测范围有交叉覆盖时应避免相互干扰;
3)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能保证防区交叉,避免盲区;
4)需要隐蔽安装的紧急按钮,应便于操作。
4 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拾音器的安装具体地点、安装高度应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注意防破坏;
2)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摄像机安装应与地绝缘隔离;
3)电梯厢内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及方向应能满足对乘员有效监视的要求;
4)信号线和电源线应分别引入,外露部分应用软管保护,并不影响云台转动;
5)摄像机辅助光源等的安装不应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6)云台转动角度范围应满足监视范围的要求;
7)云台应运转灵活、运行平稳。云台转动时监视画面应无明显抖动。
5 出入口控制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识读装置的安装应便于识读操作:
2)感应式识读装置在安装时应注意可感应范围,不得靠近高频、强磁场;
3)受控区内出门按钮的安装,应保证在受控区外不能通过识读装置的过线孔触及出门按钮的信号线;
4)锁具安装应保证在防护面外无法拆卸。
6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读卡机(IC卡机、磁卡机、出票读卡机、验卡票机)与挡车器安装应平整,保持与水平面垂直、不得倾斜,读卡机应方便驾驶员读卡操作;当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及防撞措施;
2)读卡机与挡车器的中心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
3)读卡机(IC卡机、磁卡机、出票读卡机、验卡票机)与挡车器感应线圈埋设位置与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感应线圈至机箱处的线缆应采用金属管保护,并注意与环境相协调;
4)智能摄像机安装的位置、角度,应满足车辆号牌字符、号牌颜色、车身颜色、车辆特征、人员特征等相关信息采集的需要;
5)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应安装在车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措施;
6)车位引导显示器应安装在车道中央上方,便于识别与引导;
7)停车库(场)内其他安防设备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7 楼寓对讲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访客呼叫机、用户接收机的安装位置、高度应合理设置;
2)应调整访客呼叫机内置摄像机的方位和视角于最佳位置。
8 电子巡查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位置应合理设置;
2)现场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易于操作,注意防破坏。
9 防爆安全检查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X射线行李检查设备的安装场地地面应平整;
2)承重和空间应能满足设备重量、尺寸、通道的要求;
3)通过式金属探测门设备的安装应选择平整、坚实的场地,落地应平稳,机械连接和构件应牢固。
7.2.6 监控中心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显示等设备屏幕应避免光线直射,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避光措施;在控制台、机柜(架)、电视墙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靠;
2 控制台、机柜(架)、电视墙不应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
3 设备金属外壳、机架、机柜、配线架、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4 设备间设备安装应考虑设备安置面的承重能力,必要时应安装散力架;
5 显示屏的拼接缝、平整度、拼接误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的有关规定;
6 线缆的走线、绑扎、预留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防线缆应用技术要求》GA/T 1406的有关规定。
7.2.7 供电、防雷与接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供电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12节的规定;摄像机等设备宜采用集中供电,当供电线(低压供电)与控制线合用多芯线时,多芯线与视频线可一起敷设;
2 系统防雷与接地设施的施工应按本标准第6.11节的相关要求进行;
3 当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降阻剂;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采取更换接地装置的措施;
4 监控中心内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的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6.11.5条的规定,安装应平整。接地母线的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6.11.3条的规定,并用螺丝固定;
5 室外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防雷与接地施工,并应符合本标准第6.11节的相关规定。
7.2.8 线缆接续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与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连接器件应与电气设备的性能相符,电缆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适当余量;
2 电缆连接和中间接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防线缆应用技术要求》GA/T 1406的有关规定,做到线序正确、连接可靠、密封良好;
3 网络数据电缆连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和《安防线缆应用技术要求》GA/T 1406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光缆接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敷设后,应检查光纤有无损伤;
2)应采用熔接方式接续;不得损伤光纤,纤序对应相接,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他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
3)光缆加强芯在接头盒内必须固定牢固,光缆熔接处应加以保护和固定;
4)光缆接续完成后,应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宜测量接续点的损耗,并记录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