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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上且已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但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 ,   ?。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的; —    (二)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持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八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     (—一):编制招标书、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  (三)组织评】标,小组;     !(,四)主持招标活动】。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 》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  :。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编制招!标书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 ,  (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三】)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     (【四)招标单位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五)!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书;   【  (七)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 【    (八)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   (九)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 , (十)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鉴》证中标通《知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其中部?分内容?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及时通》知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书【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会议:举行前完成标底经审!定后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密封:保,存, :  :   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自开》始编:制起至?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招标!单位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