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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上且—已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但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的《;
:
(二)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持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八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 , (?一)编制招标书、】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 (二)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 (三)》组织评标小组;
】
: : (四?)主持招标活动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编制招标【书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
(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
(三)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
:
:。 ?(四)招《标单位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 (五)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书:;
【(七)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
】 (:八)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九)!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 , ,。 ,。 (十)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鉴证中标通知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其中部分内—容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及时】通知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书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标底】
?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会—议举行前完成标【底经审?定,后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密—封,保,存
《 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自开:。始编制起《至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招标单位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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