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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上,且已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但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的:;   》  (二)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持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八】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   ?  (三)组织评】标小组; 》     (—四)主持《招标活动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 ,   ?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 《  :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进行议标》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编制招标书》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   (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     (三)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     】(四)招标单位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五)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书;!     (七)!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 》 ,   (八)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     》(,九,)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  :   ?。(十)?。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     (十【一)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鉴证中【。标通知?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  :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其中部分内—容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及时通知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书:。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会议举行前》。完,成,标底经审《定后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密】封保存 《      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自开始编制—起至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招标单】位,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