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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上且《已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但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
?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的;
— (二)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持《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八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 (一)编制—招标书、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
? (三)》组织评标小组;
! : :(四)主持招标活动!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
【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编《制招:标书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 , , (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 (三)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
》 (四)招标—单位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 (五—)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 ,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书》;
? (七)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
】 (《八)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 (:。九)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
: , (十)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鉴证—中标:通知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 ,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其中部分内》容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及时通》知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书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标底
【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会议举行前完成标底!经审定后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密封保存
! 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自开始?编制起至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
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招标单位【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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