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10.3.1 油浸式变压器室可燃油较多,火灾荷载大,且涉及高、低压输变电,危害也很大,因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压配电装置室可燃物主要是动力电缆、配电装置等,火灾荷载大,易蔓延,因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3.2 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中电缆密集,火灾荷载大,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上部一般均为电气或控制室等,发生火灾后会对上部空间造成危害,火灾危害性大,本条规定这些场所的建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对于结构中存在的可能造成火灾蔓延的孔洞等应采取有效措施,如设置防火泥、防火堵料等进行封堵,防止因电缆燃烧而将火源引向控制室等部位。另外,目前也有部分厂房的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为了保证生产安全,本条规定应对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保证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10.3.3 本条对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长度)做了规定。
1 钢铁冶金企业的电缆夹层一般位于控制室、操作室的下方,电缆数量多,火灾荷载大,性质重要。火灾案例表明,电缆火灾是钢铁冶金企业中发生次数最多的火灾,而且因电缆夹层发生火灾而发展成为大型、特大型的火灾事故较多。对电缆夹层进行防火分隔,成本较低,施工难度不大,却可以大大提高工艺安全;由于电缆夹层内敷设有大量的电缆,因此将电缆夹层视为存放电缆的仓库进行防火设计更符合实际,因此对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在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要求的同时,结合钢铁冶金企业的建筑特点,规定“地上电缆夹层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2 钢铁冶金企业的电气地下室,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对厂房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规定,其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m2。
如生产工艺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墙对防火分区进行防火分隔时,可以采取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从而使防火分区面积扩大1.0倍的措施。
3 本款规定了电缆隧道防火分区的划分方法,防火分区的长度不应大于100.0m。各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加防火门隔断。对于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可将防火分区长度增大至不超过15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