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0.7.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消防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 通讯中心、大中型电子计算中心、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 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10.7.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消防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0.7.3 电气地下室和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等地下空间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