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14-2018 建标库

10.6  防雷和防静电

10.6.1  钢铁冶金企业内厂房、仓库等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10.6.2  生产设施中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的钢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10.6.3  露天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10.6.4  露天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的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线;

    3  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4  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10.6.5  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其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建筑物防雷分类的有关规定。

10.6.6  防雷接地装置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建筑物防雷分类的有关规定。

10.6.7  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信号、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层及所穿金属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10.6.8  下列处所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1  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管线及其放散管;

    2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其相连的管线、鹤管等;

    3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的铁道;

    4  易爆的粉尘金属仓(罐)、设备、管道;

    5  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

10.6.9  储罐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直径小于5.0m时,应1处接地;

    2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5.0m且小于等于20.0m时,应2处~3处接地;

    3  储罐直径大于20.0m时,应4处接地。

10.6.10  管线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接地的管线,其两端必须接地;

    2  接地管线的法兰两侧应用导线连接;

    3  轻质油品管线应每隔200.0m~300.0m设1个接地栓。

10.6.11  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等的下列部位,应设有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1  泵房的入口处;

    2  上储罐的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上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10.6.12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10.6.13  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体、液体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间总电阻应小于0.03Ω。每隔80.0m~100.0m应重复接地,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

10.6.14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接零)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6.15  铁路进入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每隔100.0m重复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