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防雷和防静电
10.6.1 钢铁冶金企业内厂房、仓库等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6.2 生产设施中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的钢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10.6.3 露天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10.6.4 露天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的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线;
3 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4 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10.6.5 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其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建筑物防雷分类的有关规定。
10.6.6 防雷接地装置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建筑物防雷分类的有关规定。
10.6.7 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信号、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层及所穿金属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10.6.8 下列处所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1 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管线及其放散管;
2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其相连的管线、鹤管等;
3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的铁道;
4 易爆的粉尘金属仓(罐)、设备、管道;
5 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
10.6.9 储罐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直径小于5.0m时,应1处接地;
2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5.0m且小于等于20.0m时,应2处~3处接地;
3 储罐直径大于20.0m时,应4处接地。
10.6.10 管线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接地的管线,其两端必须接地;
2 接地管线的法兰两侧应用导线连接;
3 轻质油品管线应每隔200.0m~300.0m设1个接地栓。
10.6.11 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等的下列部位,应设有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1 泵房的入口处;
2 上储罐的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上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10.6.12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10.6.13 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体、液体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间总电阻应小于0.03Ω。每隔80.0m~100.0m应重复接地,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
10.6.14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接零)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6.15 铁路进入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每隔100.0m重复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