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钢铁冶金企业消防用水应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8.1.2 钢铁冶金企业厂区消防给水可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8.1.3 设计占地面积大于等于100hm2的钢铁冶金企业,应按同一时间不少于2次火灾设计;设计占地面积小于100hm2的钢铁冶金企业,可按同一时间1次火灾设计。
8.1.4 厂区内消防给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1次灭火的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当火灾次数为2次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当火灾次数为1次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建筑物的1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8.1.5 储存锌粉、碳化钙、低亚硫酸钠等遇水燃烧物品的仓库不得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
8.1.6 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设置建筑灭火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