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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拒不交《还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逾期仍不交【还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截留或者挪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二!),未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 【   (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