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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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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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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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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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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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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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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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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以及前?。期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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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土地前期开发【费和有关《税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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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并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
》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管理以及!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的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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