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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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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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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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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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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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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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以及前期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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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土】地前期开《发费和有关税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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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并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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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管《。理,以及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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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的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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