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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储备资《金 》。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 ?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    (二【)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 :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以及前?期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土《地前期开《发费:和有关税费的支【。出    !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并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 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管《理以及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的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