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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储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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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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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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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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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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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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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以及前期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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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土地前期开发费】和有关税《费,的支:出, ?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并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
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管理以及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的,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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