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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储备!程序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定期?向社会公告 —    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提】出 》 第十三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  (一)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回《方案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同意的土—地收:回方案依 【 《法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收回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以补偿方式收回土!地的:应当根据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并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该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    】(四)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第!十四条 以市场【方式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并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价,格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    (三】)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    !(四)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收《购合同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  (《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第十!五条 政府》。依法优先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收购费用》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