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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储备程序 】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定】期向社会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提出 】 —第十三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 (一)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回—方案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同意的【土,地收回方《案依: 》 法?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收回—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以补偿】方式收回土地的应】当根:据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并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该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    (【四):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 《 第十四条 以【市场方式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 (一)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并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价格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 (:三)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 】 :    (四)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收购:合同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  ?  (《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 第十五条 —政府:依法优先《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收:。购费用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