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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储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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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定期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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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提出 《 :
第十三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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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回方案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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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同意的土地收回!方,案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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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收回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以补偿方式》收,回,土地的应当根据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并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该,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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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第!十四条 以》市,场方式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并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价格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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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 《
(【四)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收购合同【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 :
(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
》第十五条 》政府依法优》先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收购费用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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