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
,
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 (一)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二)收入、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标准】;
《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稳定就业—达,到当地规定的年【限,;
】(四)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二: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设区市州】或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街道《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设区市州或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当地!房地:产部门负责审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
第十四条 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
(一)】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报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二《),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