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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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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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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 (:二)收?入、: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标准;
》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稳定就业达到】当地规?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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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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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设【区市州或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街,道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设区市《州或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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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当地房地产部门负!责审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 : (:一)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报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二:)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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