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 第十条 —。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 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二!)收入、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标准; 【    《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稳定就业达到当地规!定的年?限; 》   ? (四)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设区市州或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街道】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设区市州【或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当地房地产部门负责!审,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 第十》四条 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  (一)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报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二:)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