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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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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二)收入、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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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稳定就业《达到当?地规:。定的年限;
】 (四)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设区市《州或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街?道,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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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设!区市:。州,。或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当地房地产部门】负,责审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报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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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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