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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论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应依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 [20】09]?。3,05号)《及咸:宁市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咸宁市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过程中中央下拨!及咸宁?市政府由《本级财政进》行配套专项用于【加,快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咸宁市—辖区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配套:能力:项目)是指在—咸宁市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制订《、能效检测、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建?设及产业生产线配套!建设等项目 —
第四条 【 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领导小【组下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负责》项目监管及资—金拨付 《
第五条 —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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