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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 总 《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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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应依《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 [2009]!。305号)及咸宁市!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咸宁市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过程中中央】下拨及咸宁》市政府由《本级财政《进,行配套专《。项用于加快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咸宁市辖区》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配套:能力项?目):是指在咸《宁市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制订、能效》检测:、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建【设及产业生》。产线配套建设等项目! ,
第四条》 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领导?小组下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负责项目监!管及资金拨付 【。
第五条 —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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