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 , 总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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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应依《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 [》2009]30【5号)及咸宁市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咸宁市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过程中?中央下拨及咸宁市政!府由本级财政进行】配套专项用于加【快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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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咸》宁,市辖区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配套能力项!目)是指在》咸宁市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制订、能效检—测、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建设及产】业,生产线?配套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 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领导小组】下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负责项目监管及资】金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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