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 总 》 论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应依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 ,[2009]3【05号)及咸宁市】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咸宁市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过》程中中央下拨及咸】宁市政府《由本级财政进行配】套专项用于加快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咸宁市辖区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配套能力项—目):是,指,在,咸宁市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制—订、能效检测—、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建设【及产业?生产线配套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 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领!导小组下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负责项目监管及资】金拨:付 :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