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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回购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实行政府【回购制度和回购计】划,管理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回购计划《。。,在项目建设开工】之前与?市财:政,局签订回购协议【回购协议应》明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时间、质量要求!及担保措施、工程】造价、回购》价款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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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回购】价款为工《程造价(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竣工决算额)—和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工》程投资利润》(最高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5%),】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与市【城投公司在》。回购协议中明—确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移交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移】交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
,
(二)工!程结算文件》;
—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 , (四)工程】质量缺陷《。及需维修项目—核,定表:;
》。 (五)工程【技术资料
【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市城】投公司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后,!应同时向城投—公司出具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八条 市—城投公司申请—资产:。回购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 (一)资产—回购申请《。报,。。告;
】(二)市城投公【司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回购协议】;
— (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四)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批复报告;
!
: (五》)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接到市城投公司的回!购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回购审批意见【后,按市政府意【见执行同意回购的】,及:时将回?购资金拨付市城【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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