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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回购管理 —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实行政府回购制度】和,回,购计划管理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回购计划!,在项目建设开工之!前与:市财政局签订回购协!议,回购协议应明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时间!、质量要求及—担保措施《、工:程造价、回购价款】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回购价款为!工程造价(》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竣工决算额)—和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工?程投资利润(—最高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5%)?,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与市城投公司在】回购协议中》明确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移交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移交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  《   (《。二)工程结》算文件; 》 ,   ?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   ?(四)?工程质量《缺陷及需维》修项目核定表—; :     (五)工!程,技术资料   】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市—。城投公司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后,应同时—向城:投公司?出,。具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八条 【市城投公司申—。请资产回购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回购申请报告; 】    《。 (二)市》城投公?司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回购协议;—   《  (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批复报《告;    【 (五?。),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接《到市城投公司—的回:购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回购审批意》见后,按市政—府意见执《行同意回购的,【及时将回购资金【拨付市城投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