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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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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实行政《。府回购制度和—回购计?划管:理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回购—。计,划,:在项目建设开—工,之前与市财政局签订!回,购协议回购协议应】明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时间、质《量要求及担保措施】、工程造价》、回购价款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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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回【购价款为《工程造价《(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竣工:。决算额)和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工程】投资利润《(最:高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5%),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与市城【投公司在回购协议中!。明确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移交: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移交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
(【二)工程结算—文件;
—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 (四)【工程质?量缺陷及需维修【项目核定表;
】 (五)工】程技术资《料,
—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市城】投公司?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后,应?同时向城《投公司出具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八,条 市城投公司申请!资产回购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回购申请报告】。;
《 (二》)市城投《。公,司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回购协【议;
》 , (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批》复报告;
!。 (五)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接到《市城投?公司的回购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回购审—批意见?后,按市政》府,意见:执行:同意:回购的,及时将【回购资金拨》付市城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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