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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回购管!理 《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实行政】府回购制《度和回?购计划?管理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回,购,计划,在《。项目建设《。开工之前《与,市财政局签订回购协!议回购协议》应明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时间、质量要!求及担保《措施:、工:程造价、回购—价款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 第十六条 回【购价:款为工程造价(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竣!工决算?额,。)和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工程投资利润(最高!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5%),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与市城?投公司在回购协议】中明确?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移交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移交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   《 , ,(二)工《程结算文件; 【   ? ,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   (四)工【程质量缺《。陷及需?维修项目核定表【;     (五!)工程技术资料【 ,。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市,。城投公司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后,应同】时向城投公司—。出具:资产接收证明 【 第:十八条 市城投【公司:申,请资产?回购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     (一)资!产回购?申请报告; 【    《(,二,)市城投公司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回—购协议;《     (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批复报告【;     【(五)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接到:市,城投公司的回—购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回购审批意见后,】按市政府意见—。执行同意回购的,及!时将回购《资金:拨,付市城投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