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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回购管理【 ,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实行政府回】购制度和回购计划】管理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回购计划,】在项目建设开—工之前与市财—政局:签订回购《协议回购协议应明】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时!间、质量要》求及担保措施、【。。工,程造价?。、回购价款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回购价】款为工程造价—(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竣!工决算额)和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工程投资利【润(最高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5%),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与市城!投公司在回购协议】中明确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移交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移交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  《   (二)工【程结:。算,文件; 《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   ?(四)工程质—。量缺陷?及需维?修项目核定表; !   ? (五)工程技【术资:料, :。  :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市城投公司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后,应【同时向?城投:公司:出,具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八条【 市:城投公司申请资产回!购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  :   (一)—资产回购申请报告;!     (【二)市?。城投公司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回购协】议;     】(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批《复报:告;     】(五)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接!到市城投公》司的回购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回—购审批意见后,按市!政府意见执行同【意回购的,及时将回!购资金拨付市城投】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