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与发展步伐,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的调控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城市建设税费收入、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权收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社会捐款,以及各职能部门经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指定用于城市建设的专款在内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归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
1 、集中管理、提高效率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建立,将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重大项目建设和项目贷款还本付息要求。
2 、适度负债、控制风险原则。专项资金的规模应与政府重大项目的投融资规模相匹配,并设立偿债准备金,促进投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
3 、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及偿债准备金实行专项管理,执行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不得发生规定用途以外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