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2012年 建标库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房产局应当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公开发布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销售、租赁等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市房产局应当按户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侯、配租、配售情况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在住房保障相关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严重违约行为,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公示。

第六十六条 市房产局应当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保障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七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设单位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产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产局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家庭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市房产局根据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取消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保障资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被取消保障资格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其承租公租房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收取租金。逾期不退房的,市房产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 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市房产局勒令其全额退还已经骗取的补贴。

第七十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市房产局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保障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不允许任何人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从源头上多重设防,在建设程序、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计等环节都严格把关。所有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抗震措施符合最新的规范。质量监管贯穿到保障房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实行质量问题“零容忍”和“一票否决”。建筑材料执行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均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确保原材料“应检尽检”。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制度,在竣工验收时,监督机构实行抽测不少于10%比例的套间,以验证施工、监理单位相关数据的真实性,交付后就不用再追究责任。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监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督内部查控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控体系,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保障房质量进行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督查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对基本可以确定住户范围的项目,竣工验收时邀请住户代表参加;不能确定住户[FS:PAGE]的项目,邀请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参与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