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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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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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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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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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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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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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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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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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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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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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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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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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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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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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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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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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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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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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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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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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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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