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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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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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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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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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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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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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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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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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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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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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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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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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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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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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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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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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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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