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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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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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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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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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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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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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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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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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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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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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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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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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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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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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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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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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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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