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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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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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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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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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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 ,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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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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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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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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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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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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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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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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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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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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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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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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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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