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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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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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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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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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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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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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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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 ,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
《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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