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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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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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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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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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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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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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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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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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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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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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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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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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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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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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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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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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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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