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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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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出售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购:房款退还《购买人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越权审批或—违法审批用地—和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 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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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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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本办法没有做出】具体处?理规定的违法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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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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