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 建标库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黄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黄冈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赤壁风景区、市农业三场所辖范围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黄冈城市建成区和市政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因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城市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个人住宅,是指居民或村民自行出资、建设、使用的住宅。
  (二)村(居)民点,是指以村(社区)为单位统一规划的村(居)民集中建房点。
  (三)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不受村组(社区)行政界线限制,统一规划,功能完善,集中建设,集中安排的个人住宅区。
  (四)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承担村民义务、享受村民待遇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世居村民)。
  (五)村(居)民,是指农村村民和由农村村民转为社区居民后仍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原村民,不包括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
  (六)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居)民或联户村(居)民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供自己居住住宅的活动。
  (七)业主开发建房,是指已合法取得宅基地和经批准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居)民,以业主的身份参加由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统一开发建设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的活动。

第四条 黄冈市规划局是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黄冈市国土资源局是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管理工作。
  黄冈市建设委员会是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建筑管理工作;黄州区城建办负责区辖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的建筑管理工作。
  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本办法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进行审查和监管,其所属相关部门具体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要求负责本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初审工作,对个人建房进行审查、检查和监管,见证开工放线和竣工验收。
  村(居)委会负责督促村(居)民依法办理宅基地和建房手续,对村(居)民宅基地安排和建房申请出具审查意见,做好辖区内个人建房的监管工作,见证开工放线和竣工验收。
  发展改革、环保、农业、林业、公安消防、交通、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服从管理、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功能齐全、配套建设、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城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应当坚持严格控制、依法规范的原则。城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