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稽察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以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投资使用情况为稽察!主,要内容具体工作【方式为
《
》
? (一?)听取汇报》
【
: (二?),查阅资料《。
【
: (三)工程—现场:检,查
《
《
(《四)记录有》疑,问的事项
》
】 (:五)核实、查证及取!证
! (六)提出稽察!意见
?
:
【(七)反馈稽—察意见
! 第十二条 【稽察组可《。以召开有被稽察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建设情《况汇报会《说明稽察的目—的和时间安》排听取项目》有关单位的情况介】绍和意见
—。 ,
第十三条! 稽:察组查阅的》资料应包括
!
》 (一)项目—前期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审批核准文件—;,
《
》 (二)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及资金拨付!文,件;
?
】。。 (三)招标投【标文件;
》
?
—。(,四)经济合同文件;!
,
》。
: (?五):工程进度表等反映】项目建设情况的【材料或文《。件;:
—
《(,六)监理月报及监理!日志:;
:
?
(七)!国债资金帐户、【财务管理制度—、资金支付》、财务报表》、,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
— (八?)工程材料及—设备台帐;》
》
《 (九)工程质量】检验、鉴定》、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 《
(十)竣】工,验收文件;
【。
》。
, ,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
第十四】条 工?程,现场检?查,内容应包《括
?
—。 (一)工程质】量情况;《
》
(—二)工程进》度,情况;
】
》(三)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到】位情况;
!
(—四)工程材料及主要!设备的库《存情况及仓储保管】情况;
《
【 (五)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 (六《。)施工组织管—理,情况;
【
《 (?七)其他《需,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稽察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做到
!
!(一:)记录对在》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疑点即时—记录;
《
? :
(二—)核:实对有关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进行逐一核实;
! 《
(》三)调查取证—对与存在问题—相关的文字》资料应取得由提【供方签章的复印件】;对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章;对反映工】程质量、进度的现场!情况和事《后不宜取证的事项】要及:时拍:摄或影像资料—作为证据
【
? 第十六条 提出!稽察意见稽察组【应按内部《分工整理形》成各自的项》目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材料并予以汇总汇】总的材料经稽察组】讨论后形成》初步:稽察意见《稽,察,意见中提及存在的】问题要有相》应,的,验证:材,料
【 第十七条 【反馈初步稽察意见在!向被稽?。察单位?反馈初步《稽察意见时可—以邀:请所在地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请?参建单位参加
】
?
第十八条— 在反?馈初:步,稽察意见时应告【知被稽察单位—可,以对反馈意》见提出异《议或要?求解释、说明但【必须附?上书面材料以—作为研究处》理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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