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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产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 第二十四条 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比例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州直与恩施!市执行同一比例 !    《凭收益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并取消!原有加注《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出售给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