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建设!
,
,
,
,第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应当》不少于2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第五》条 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市政府土地储【备计划
— , 行政事业单位】的,。空闲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可以建住》房的由?房,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计划按本【办,法的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由房产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建《设任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 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县、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原则!。上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购》置成:。本、拆迁《补偿费?用、前期整理—等,费用之和《)确:定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量应当不低于】。。县、市?当,。年房地产开发—总量的1《0%不超过》2,0%.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面积标准》按照恩?施州政?办发[20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材料提—高,。建设水平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