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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准入管理 【 ,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   ?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三)无》。房家庭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下;  】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填!写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审批表:  !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 【 ,    (三)住】房,状况证明《; ?    《。 (:四)婚姻证明—材料;   【 ,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一条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持【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关于: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情况的【书面材料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房产:管理:部,门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后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就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市房产信息网!、住房保障网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放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四)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