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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河道管理 —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指河床—、滩地 《 第十三条》 禁止在河道内任意!修筑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货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确—需修筑的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运安全的须!经航政部《门同意并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现有】分,散的码头、装卸【。作业区应《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进行调】整阻碍行洪、改变河!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现有设《施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则!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内任?意围垦确需围垦的】。应作出规划设计【经市防汛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已?经,围,垦的在防汛》。紧急情况《下需要扒口泄—洪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和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得在滩地上堆放】土、砂、石》、砖、瓦以》。。及其他物资 —。 第十六条 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土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将:所使用的江河—滩地自行转让、【租借或改变》用,途限期使用的应【按期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