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堤防管理 ! : 第:六条 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  :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  】 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 】。    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 《   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    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   《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第八条》 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水工程、泵站、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意】见不:一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凡!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工程由市防汛部门进!行有关堤防安全方面!的技:术监督 》    —。在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 第九条 禁止铁】轮车、木轮车、履带!。。车和重型车辆在堤】面行驶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   防汛、—公安部门可根据【防汛或维修堤—防的需要禁止车辆】和行人在某段堤面、!堤腰道路和与防汛】有关:的道路通行》   汽车、畜力】。车等:车辆确需《经,常上下?某段堤身的应报【经防:汛部门批准自行【修筑上下坡》道 第十条— 禁:。止损坏和《。随意砍?伐护堤林《货场、码头等—作业:单位应对护堤林采】取切实保护措施【对护堤林进行修【枝更新不得削弱【防洪能力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破!坏为进行河道堤【管理和防汛设置的水!尺、里程碑、—测量:标记、通讯》设施、护《岸工:程、防汛哨所—、仓库、闸板、【防汛备用的土—、砂、石料以—及分蓄洪区的一切防!洪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