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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堤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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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 ,。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
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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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
【 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 , , 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
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 《 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第八条 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水,工程:、泵站、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意见不一》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凡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工程由!市防:汛部:门进行有关堤—防安全方面的技【术监督
【
在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九条》。 禁止铁轮车、木】轮车、履带车和重型!车辆在堤面行驶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防汛、公安部门可根!据防汛?或,维修堤防《。的需要禁止车辆【和行人?在某段堤《面,。、堤腰道路和与防】汛有关的《。道路通行 》 汽车《、畜:力车等?车辆确需《经常上下某段—堤,身,。的应报经防汛部【门批准自行修筑上】下坡道
第十条】 禁止损坏和随【意砍:伐护堤林货》场、码头等作业单】位应对护《堤林采取切实保护措!施对护堤林进行【修枝更新不》得削弱防洪能力【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破坏?为进行河道》堤管理和防汛设【置的水尺、》里程碑?。、测量标记、通讯设!施、护岸《工程、防汛哨所、】仓库、闸板、防【汛备用的土、砂、】石料以及《分蓄洪区的一切防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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