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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六条 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
】。
, 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
【
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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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
, 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
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 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第八【条 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水工程、泵站、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意见不一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 凡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工程由市防汛!部门进行有关堤防】安全方面的技—术监:督
?
在【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九】条 禁?止,铁轮车、木轮车【。、履带?。车和重型车辆在【。堤面行驶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防汛、公安部—门可根据防汛或【维,修堤防的需要—禁止车辆《和,行人在某段堤面【、堤腰道《路和:与防汛有关的道路】通,行 《汽车、畜力车等【车辆确需《经常上下某段堤身的!应报经防汛部门【批准自行修筑上下坡!道
第十条 【禁,止损坏和随意砍【伐护堤?林货:场、码头等作—业单位应对护堤【林,。采取切实《保,护措施对护》堤林进行《修枝更新不得削【弱防洪能力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破坏为进【行河道堤管理—和防汛设置的—水尺、?里程碑、测量标记、!通讯设施、护岸工】程、防汛哨所、仓】库、闸板、防汛备】。。用的土、《砂、石料以及分蓄洪!区的一?切防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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