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价分类及构成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供水价格和非农业供水价格。农业供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果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供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生产、自来水厂、水力发电、旅游及其他用水。
第七条 水利工程排水价格分为农业排水价格和非农业排水价格。农业排水是指利用水利工程设施排除影响农业生产的涝(渍)水。非农业排水是指利用水利工程设施排除除农业排水以外的城市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水等。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构成。
(一)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应计入供(排)水生产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凡有财政支付补贴和维护费用的部分,在水价核定中应予扣除。
(二)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排)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利润是指供(排)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排)水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