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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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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形的政府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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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二)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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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 , 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安排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继承、【离婚析产和》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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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继承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并,提,供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经,公证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 ,。 :继承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由继承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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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夫妇之间的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 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由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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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且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者由》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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