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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回购
第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形的】政府优先回购
! (一)《。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二)?。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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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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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 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安,排,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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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继承》、离婚析产和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 (一)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继!。承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并提供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经《公证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继承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由》继承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 (》二)因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夫—妇之间的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 , 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由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 (三)—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且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者由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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