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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住房:保障 —第一节 廉租—住房保障 》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和责任  】  :  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部!门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  (四)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 :    《(五)省级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地方?债券;?   《  (七《)商业银《行授信贷款;  !   (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九)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实《物配租房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收购和改建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中单列?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住!房保障对象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市,“三无?”对象(仅》限分散供养的“三无!”对象?。下同)?   《  城市“三无”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城市居民! 第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  (?二,)持有鄂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鄂: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   —  :(三)?无房或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标准的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薄;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四)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等住房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六)属于】城市低保家庭的应】提交鄂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提交鄂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应提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到住所地社—会救助站内设置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住房保《障窗口)或镇住【房,保障工作机构领取】鄂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证明材】。。料住房?保障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初审初审工作须在】受理书面申请后【7日:内完成?;初审情《况应在社区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资《料     (二!)对初?次公示确认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窗口或》。镇,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在受【。理的申?请资料上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或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复核复核方》式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查验:相结合复《核工作须在收—。到报:送,资料5日内完成【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联合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三)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复审:采取资料审查—和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复审工作须在!7日内?完成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再次通过新闻媒】体、房地《产网站、社》区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经三级审核二【。次公示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确!认,。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评分排序分配和【计算机摇号》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配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    《(一)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租赁住房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低:。保家庭和“三无”对!象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   ?。 ,(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1至2人一】户的家庭原则—上从市?场,收购、改建的小户】型廉租住房或者从腾!退的原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中解决调剂安排建筑!面,积应:在20-《40平方米》之间;3人(含【3人)以上家庭可】分配新建小套—型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在40-50【平方米之间租金标准!按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城市低保】家庭和“三无”【对,象的:租金标?。准应低于其他低收】入家庭   【  上述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   ?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且经核实【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  (二)因家【庭经济?条件改善《人均收入超出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办法:确定的保障标准的 !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除适用前条之规定!外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实?物配租    】 (一)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分:项目建?立台账完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预决算、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资金监管—。。和项目审计等制度 !   ?   应《。建立健全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调查:、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经核:实对连续一年超【过低保、低收—入标准或者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以及】情况发生变化—的城市?“三无”《对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经济收入》、住房面积》发生变化但仍在【。低,收入住房困难范【围内的原低保家庭属!于租赁住房》补贴:的降低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二)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 ,  :  (三)城市“】。三无”对象死亡【或,享受集中《供养的属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属》于实物配租的退【出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使用?    》。  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督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相关投诉、举报应及!时办:理和答复 【 第二节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四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严格遵照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行?局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随着】我市人均住》房状况的改善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适《当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准入—条件同时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动《态管理档案对—其家庭常住》人口、房屋使用和上!市交易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载》于,档,案之: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