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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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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进》行建设?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项目建设【合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年度施工预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施:工预算及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十四—条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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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招】标活动;
】(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环保、水—电、土?地、:拆迁等工程开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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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协调《参建各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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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报告工【。程进:度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 (七)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其中重点!工程决算报》。市、:区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 (八)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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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办法规》定履行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依法实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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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安全、工期和】质量: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的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依法签订》合,同项目法人不得在】其负责的城建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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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确—需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法人《应会同原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报:。原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
— ,(一:)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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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施工过程中因!地质等自然条件影响!需作重大技术修改的!
:第十七条《。 城建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目标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城建【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计后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城建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规定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城建项目工程保修!期内由项目法人负】责保修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阶段》档案管理制》。度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城建项目涉!及,的地下管《线施:工应当与城》建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下》列责:。任
? (一)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二)配!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前期工—作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 ,(三)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工期进?度组织管线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向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管线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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