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对行政处罚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议并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