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十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或【者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和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安全规定 【 ?   ?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     》燃气工程《项目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经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建设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应急预案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采取—限制用气措施—的,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等民生用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