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
:第十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或者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和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安》全规定?。
?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 , 《 燃气工程项—目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经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建设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应急预》案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采取限!制用气措施的—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等:民生用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