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十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或!者,。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和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安全:规定  【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  燃气工》程项目?。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经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建设《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应急预案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采取】。限制用气措施的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等,民生用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