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0-2010(2015年版) 建标库

11.2      

11.2.1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不宜超过C60;其他构件,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

    2  框支梁、框支柱以及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柱及节点,不应低于C30;其他各类结构构件,不应低于C20。

11.2.2  梁、柱、支撑以及剪力墙边缘构件中,其受力钢筋宜采用热轧带肋钢筋;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中牌号带"E"的热轧带肋钢筋时,其强度和弹性模量应按本规范第4.2节有关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采用。

11.2.3  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