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0-2010(2015年版) 建标库

8.2  混凝土保护层

8.2.1  构件中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d;

    2  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8.2.1的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8.2.1中数值的1.4倍。

    注: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25时,表中保护层厚度数值应增加5mm;

        2钢筋混凝土基础宜设置混凝土垫层,基础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垫层顶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

8.2.2  当有充分依据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适当减小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

    1  构件表面有可靠的防护层;

    2  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

    3  在混凝土中掺加阻锈剂或采用阴极保护处理等防锈措施;

    4  当对地下室墙体采取可靠的建筑防水做法或防护措施时,与土层接触一侧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25mm。

8.2.3  当梁、柱、墙中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大于50mm时,宜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当在保护层内配置防裂、防剥落的钢筋网片时,网片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