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3!.3.1 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
《
: ?1 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
!
,
,。 《。2 : 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
—
:
? 3》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计算;
》
】4 必要时—尚应进行结》构的倾覆、滑—移、漂浮验算;
!
】。。5 对于可能【。遭受偶然《作,用且倒塌《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重:。要结构宜《进行防连续》倒塌设计
!。。
,3.3.2 —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R 》 ! ?。(3.3.2-1)!
R【=R(fcfsak!…)/γRd 【 (3》.3.2《-2)
【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1.0】;
【 —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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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
— ?R(·)结构构件】的抗力函数;
】
《 》。 γR《d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静力设计!取1.0对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的【数值;抗震》设计应采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代替γ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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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4.】1.:4条及第4.2.】3条:。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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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应增减一【个附加值
!
注公【式(3.3.2【-1)中的γ0S为!内力设计值》在本规范各章中用N!、M、V、T等表达!
》
3.3《.3 对二—维、三维混凝土【结构构件当按弹性】或弹塑性方法分析】并以应力形式表【达,时,可将混?凝土应力按区域等代!成内力设计值—按本规?范,。第,3.3.2条进行】计算;也可》直,接采用?多轴强度准则—进行设计验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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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对偶然》作用:下的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公式(3.》。3.2?-1)中《的作:用效应?设计值S按偶然组】合,计算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取不—小于1.0的数【值;:公式(3.3—.2-2《)中: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f—c、fs改用—强度标准值f—ck、fyk(或f!pyk)
》
】 当进?行结构?防连续倒塌》验算时?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函数应按本规范】第,3.6节的》原则确定
!
3.3.5 】对既有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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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复【核、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而需验【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宜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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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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