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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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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水库、水厂、!水源井、《输配水?。管网、清水池—二次供水水》。。箱、水池、水—表,井、:阀门井、消》防栓井?等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纳人城市规—划并:按计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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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埋任】务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第十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供》。水工程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 (一)单!位,用,户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表】井、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单位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 (二)住【宅小区以住宅—楼单元为注》册水表?的表井及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单元?用户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 (三)分户设【立,注册水表《的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新】建城市供《水管道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及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和,养护维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换《装或启封注册水【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影响注【册水:表的正常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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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需要—在城市供《水管道上接管—供,水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
【 , : 用户新装用水【管道:竣工后应进行冲刷】和消毒经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质》量、水质检》验合格方能联网供】水,
第二十一条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凡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并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网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属自建单位和!个人所有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应当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施工!、维修、检查时需】要停水作业的—。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起止《时间通知用户因【紧,。急抢修故障可—以先:抢修再?补办相关手》续
?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碍施工、!维修、检《查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进人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2米—。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和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或者设施》确需与?已建成?的供水管道》并行或?者交叉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危及己建《成的供水管道的安全!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重建或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严禁损坏和擅自拆】除城市供《水设施
! 严禁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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