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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水库、《水,厂、水源井、输配】水管网、《清水池二次供—水水箱、水池—、水:表井、阀门井、消】防栓井等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纳人城市规—划并按?计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埋!任务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供水工程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  ?   (一》)单位用户》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表井、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单位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    《。 (二)住宅小区】以住宅楼单元—为注册水表的—。表井及?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单?。元用户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  (三)分户设立!注册水表《的,。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    新建城市】供水管道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及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和养护【维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换装或启《封注册?水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影》响,注册水表《的正:。。常汁量? 第十九条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需要在城!市供:水管:道上接管供水—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 !  :  用户《新装用水《管道竣工《后应进?行冲刷和消毒经【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质量、水【质检验合格方能【。联网供水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凡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并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网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属自建单位和】个人所有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 》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应当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施工—。、维修、检查—。时需要停水作业的】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起止时间—通知用户因紧—急抢修故障可以【先抢修?再补:办相关手续 】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碍?施工、维修、检查】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进人《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 第二十四条 】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2,米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和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或者设《施,确需与?已建成的供》水管道并行或者交】叉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危及己建成【的供水?管,道的:安,全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重建》或补偿 《 第二十六条 !严,禁损坏和擅自拆除城!市供水设施》 :     严禁【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