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水库、水】厂、水源井、输【配水管网、清水池】二次:供水水箱、》水池、水表井、【阀门井、消防—栓井等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纳人】城市规划并按计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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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城市供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城市供水工程—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 (一【)单位?用户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表井》、,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单位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二)?住宅小区《以住宅楼单元为注】册水表?的表井及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单元用户】。。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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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户设立注册水表的!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 新《。建城市供《水管道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及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和养!护维: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换装或启封注册水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影响注册水表的!正常汁量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需要在城】。市供水管道上接管供!水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
》 , 用?。户新装用水管道竣工!后应进行冲刷和消毒!经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质量、水质检】验合格方能联网供水!。
第二十一条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凡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并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网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属自建单【位和个人所有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应】当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施工、维—修,、检查?时,需要停水作业的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起止时间通知用!户因紧急《抢修故障可以先抢】修,再补办?相关手续
】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碍施工【、维:修、:检查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进人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2米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和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或《者设施确《需与:已建:成的供水管道并【行或者交叉》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危及己建成的供水!管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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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重建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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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严禁损坏和擅自拆】除城市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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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禁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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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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