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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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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水库、水厂、水源】井、输配《水管网、清水池二次!供水:水箱、水池、水表井!、,阀门井、消防栓【井等:。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纳人城市规—划并按?计,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埋任》务,
: 第十六条 — 城:市,供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供水工程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 (一)单位】。用户: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表井、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单位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二)住宅小区以住!宅楼单元为》注,。册水表?。的表井及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单元!用户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 (》三)分户设》立注:册水表的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 新建城市》供水管道《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及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和养护维】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换,装或:启封注册水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影响注册《水表的正常汁量
!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需》要在城?市,供水管道上接管【供水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
! 用户》新装用水管道—竣工后?应进行?冲刷和消毒》经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质量、水质》检验合?格方能?联网供?水
第》。二十一条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凡: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并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网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属自建单》位和个?人所:有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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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应当?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施工?、维:修、:检,。查时需要停水—作业的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起止时《间,。。通知用户因》紧急:抢修故障可以—先抢:修再补办《。相关手续
—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碍施工、—维修、检查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进人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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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2米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和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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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或者:设施确?需与:已建成的供水—管道并行《或者:交叉: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危及己建成的供!。水管道的安全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重建—或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严禁损坏和擅】自拆除城市供水设】施
】严禁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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