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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水库、水厂、!水源井、输配—。水管网、清水池二】次供:水,水,。箱、水池、水—。表井、阀门》。。井、消防《。栓井等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纳人城市规划—并按计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
【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埋任?。务,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城市供水工程】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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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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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用户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表井?、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单位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 (二)住宅小】区以住?宅楼单元为注册水】表,的表:井,及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单元用户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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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户设:。立注册水表的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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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城市供水管!道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及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和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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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换装或启封注—册水: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影响】注册水表的正常【汁量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 需要在城市—供水管道《上接:管供水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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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新!装,用水管道竣工后【应进行冲刷和消毒经!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质量【、水质检验》合格方能联》网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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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凡《。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并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网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属自建单》。位和个人所有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
【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应当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施工、?维修、检查时需要停!水作业的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起止时间通知】用户因紧急抢—。修故障可《以先抢修再补—办相关手《续,。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碍施:工、维修、检查【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进—人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2米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和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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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或:者设施确需与已建】成的供水管道并行或!者交叉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危及己建成的供水!管道的安全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重【建或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严禁损坏和擅—自拆除?城市:供,水设施
— 严》禁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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