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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水库》、水厂、水源井、输!配水管网、清水池】二次供水水》箱、水池、水表【井、阀门井、—消防栓?井等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纳【人城市规划并按计】。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埋任务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工》程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 (一)单位用【。户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表井、】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单位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 (》二)住宅小》区以住宅楼单元为】注册水?表的表井及》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单元用户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 , (》三)分户设立—注册水表的》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后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 新:建城市供水管道【注册:水表以前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及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和养【护维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换装或启封注【册水:。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影响?注册水表的正常【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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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需要在城市供!水管道?上接管?供水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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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新装用】水,管道竣?工后应?进行冲刷和消—毒经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质?量,、水质?检验合格《方能联网供水
】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凡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并【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网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属自建单位》和个:人所有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应当》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施?工、维修、检查【时需要停水作业的】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起止时间通知!。用户因紧急抢修故障!可以先抢修再补办相!关,手,续
? ? ,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碍》施工:。、维修、检查—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进?人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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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2?米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和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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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或者设施确需—与已建成的供—水管道并行或者交叉!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危及己建成的供水!管,。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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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重》建或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严禁损坏和擅】自拆:除城市供《水设:施,。
【严禁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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