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 第八条》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环境保护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四)排污申【报、许可、审核【和收费?制度; 《   (五)限【期治理?制度;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制!度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排污标准—、总量控制指—。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突!发事件?处理情况等》信息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单位】和个人提《供防治污染技—。术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建设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配备?监测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实用监测技术】,保证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直》接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流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一)未完》。成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生,态破:坏严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   (》三)未?完成:限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任?务的; 》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关闭!?取:缔的;?   (五)【工业:园区:。、大:型养殖区域等未【进,行规划环评》的;:   (六—),国,家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 :  (二《)对环境污染严重的!;  《 (: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  》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 】   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经:核查后关闭的企业、!淘汰的生产线—。、落后工艺》、设备等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 : ,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进行试生】产: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   (】二)对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有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 ?  被批准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排放时间!、,标,准、种类和总量【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条? 禁止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限期治理  【 ,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自治】区重点监控》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限期完成!治理:的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形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限期治理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重新申《请,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应当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文字记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一)?违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物、危险废物的!;   (二)在!建筑:施工和生产》经营中产生噪—声和其他《。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拒【不,改正的;   】(三)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物种、植》被的;   【(五)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   】暂扣:或者封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日暂扣或者封存期!间,不得擅自—解除暂?。扣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转移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