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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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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环境:保护制度: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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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四):排污申报、许可、审!核和收费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制度【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排污标准、总量控】制指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突发《事件处理情况—等信息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单位和个—人提供防治污染技术!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建,设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配【备,监测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实用监测技术,】。保,证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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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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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直接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流》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 (一)未完成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生态破坏严【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
(!三)未完成限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任!务的;
—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关闭?取【缔的;
(】五)工业园》区、大型养》殖区域等《未进行规划环评的】;
》(,六,)国家?。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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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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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环境污【染严:重的;
》 :(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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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
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经!核查:后关闭的企业、淘】。汰的生产《线、落后工艺、设】备,等,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
!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进《行试生产《:
?。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
? (二)对—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有】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
被批准】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排放时!间,、标准?、种类和总量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条! 禁止?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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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限期治理
】 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自治区》。重点监?控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限期完?成治理的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形?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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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限期治理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重新申请《。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应当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文字记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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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物、危险】废物:的;
《 :(二)在建筑施【工和生产经营中产】生噪声和其他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拒不改正!的,;
(三【)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物种、植被—的;
(【五)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
【暂扣或者封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日暂扣或者封存】期间,不得》擅自解除暂扣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转移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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