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环境:保护制度: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 ,(四)排污申报【、许可、审核和收费!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制度 【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排污!标准、总量》控制指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突发事【件处理情《况等信息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单位:和个人提供防治【污染:技术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建设?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配,。备,监测: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实【用监测技术,保【证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直接《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流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一,)未完?成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生态破坏严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 :   (三)—未完成限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任务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关闭—?取:缔的;   (】五)工业园区、大型!养殖区域等》。未进:行,规划环评的》; :   (六》)国家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  — (二)对环境污染!严重的;  【 (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 】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  ? 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经《核查:后关闭的企》业,、淘汰的《生产:线、落后工艺、【。设备等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进行试生产:】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 !   (二)对【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有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 ,   被批》准,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排放时间、标准【、种:类和总量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条 禁止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限期!治理   —。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自治区《重点监?。控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限,期完成?治理的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形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限!期治:。理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重新申请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应:当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文字记!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 (一)违》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物?、危险废物的;【  ? (二)在建筑【。施工和生产经营中】产生噪声和其—他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拒不】改正的;  【 (:。。三):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物种、《植被的; —  (?五)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  ! 暂扣或者封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日暂扣或》者,封存:期间,不得》擅自解除暂扣—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转移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