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环境保护》。制度::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四)排污申》报、许可、》审核和收费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制度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排污—标准、总量控制指】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突》发事件处理情况【等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单:位和个人提供—防治:污染技?术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建设【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配备监测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实?用监测?技术,保证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直接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流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 ,(一)未完成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生:态破坏严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 —  : (三)未》。。完成:限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任务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关闭?【取缔的;  【 (五)工业—园区、大型养—殖区域等《未进行规划》环评的?;   (六)】国,家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 !   (二)对环】境污染严重》的; ?   (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 :  :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经核查后》关闭的企业、淘【汰的生产线》、落后工艺》、设备等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 !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进】行试生产: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 ?   (二)—对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有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   被批准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排,放时间?、标准、种类和总】量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条 禁止!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限期治理—  ? 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自治区重【点监控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限期完成治》理的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形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限,期治理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重新申请】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应当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文字记》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一】)违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物、危险废!物的;   (】二)在建筑施工【和生产经营中—产生噪声和其他【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拒不改正的【;,   (三)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物种、植《被的;   (五!)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   》暂扣或?者封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日暂扣或者封!存期间,不得擅自】。解除暂扣《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转移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