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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环境保护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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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污申报、许!可、审核《和,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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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期治:理制度;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制度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排污《标,准,、总量控《制指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突发事件【处理情况等信息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单位》和个人提供防治污染!技术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建,设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配备监测《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实用:监测技术,保证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直接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流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 (一)未完成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二)【生态破坏严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
】(三)?。未完:成,限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任务【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关闭?取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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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业】。园,区、大型《养殖区?域,等未:进行规划环评—的;
(【六):。国家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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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环境【污染严重的;
】 (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
》。
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经核!查后关?闭的:企业、淘汰的生【产线、落后工艺【、设备等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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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进行试【生产: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
(二【。)对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三)有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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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准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排,放时间?、标准?、种类和总》量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条 禁止!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限期治理
!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自治!区重点监控》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限期》完成:治,理,的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形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限!期治理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重新申请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应,。当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文字【记,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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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一)【违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物、危险废物的【;
(—二):在建筑施工和—生产:经,营中产生《噪声和其他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拒不改》正的:;,。
(三)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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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物种、植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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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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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者封: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日《暂扣:或者封存期间,【不得:擅自解?除暂扣?。。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转?移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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