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环境》保,护制度: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四)排污申【报、许可、审—。核和收费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制度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排污标准《、,总量控制指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突发事件》处理情况等信息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单位和个!。人提供?防治污?染技术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建设》。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配备监测】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实用—监,测,技术,保证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直接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流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一)未完成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生《。。态破坏严《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
(三)【。未完成?限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任务《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关闭》?取缔的;》
? (五)工》。。业园区、大型—养殖区域等未—进行规划环评的【;,
(六)国】家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
(二)对环!境污染严重的;
】。
(《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
】。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
?
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经?核查后关《闭的企业《、淘汰的生产线、】落后工艺、设—备等: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
!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进行【试生产:《。。
?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
《。
(二)对【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有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
被!批准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排放》时间、标准、种类和!总量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条 禁!止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限—期治理
《
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自治区重点!监控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限:期完:成治理的《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形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限期治理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重新申请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应当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文字记》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一):违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物、危险废物的;!
(二)在建!筑施:工和生产经营—中产生噪声和其他】。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拒不改正】的;:
,
(三)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物!。种、植被的》;
(五【)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
? 暂扣或者封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日暂扣或者封存期!间,不得擅》自解除暂扣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转】移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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