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 , ? 第二?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 (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地【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    (三)【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 符合前款规定【,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和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以及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劳动》模范等?家庭可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有本—市,暂住:证且居住满3—年以上的外地或【农村:务工人员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单—位及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等); —。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   (六)属【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批地—建房证明材料或拆】迁协:议和安置合》同复印件或原拆迁人!(拆迁办)出具的】证明:(证明中《需写明安置地点、】保底人数、姓名及保!底面积);  !  (七)房产【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证明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第二十七条 !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采》取书面审查、入【。户调查、组》织评议、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其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房产管理《部,门  【  (三)复核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房产管理》。。部门   ! (四)审批房产管!理部门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 ,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在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五)购《。房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对领取准【购证的申请人—,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随机摇号—排序,确定供—应对象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规】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   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申购家庭!),,可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买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 , 第三十条 】。 因继?。承、离?。婚析:。产,或者司法《判决:、裁决、调解等【原因转移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   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由!政府回购或者—受,让方补交《价格差?后取:得全部产《权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的合》同文本未销售完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转入下年度销—售 】第三十二条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