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地—。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三!),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 符合?前款规定,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和?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以及?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劳动模范等家—庭可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有本市暂住】证且居住《满3年以上的外地】或农村务工》人员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单位及!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等:);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六)属《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批地!建房:。证明材料《或拆迁?协议和安置合同【复印件或原拆迁【人(拆迁办》),出具的证明(证明中!需写明安《置地点、保底人【数、姓名及保底面积!);
【 (七)房产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证明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采取书【面审查、入户调查】、,组织评议、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其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房产管理《部门
【 : (三)复核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房产管理部门 !
,
(四)!审批房产管理部【门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
《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在》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五)购房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对领—。取准购?证的:申请:人,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随机摇号《排序:,确定供应》对象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规】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
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申!购家庭)《,,可,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买》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
, 第?二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 第二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
— 第三十《。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或者《司法判决、裁决、】调,解等原?因,转移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
《 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由政府回购或】者受:让方补交价格—差后取得全》部产:权
》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的合】。同,文本未?销售完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转入》下年度销《售
第!三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