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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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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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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地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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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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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前款规定】,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和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以及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劳动模范等家庭可】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有本市【。暂住:证且居住满3年以】上的外地或农村务工!人员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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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单位及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等);
!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 (六)属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批地建房】证明材料或拆迁【协议和安《置合同复印件或原】拆迁人(拆迁办【),出具的?证明(证明中—。需写:明安置地点、—保底人数、姓名及】保底面积)》;
(】七):房产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证明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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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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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采取书面审!查、入户调查、组织!。评议:、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 :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其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房产管理部—门
— (三)—复核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房产管《理部门
》
(四】)审批房产管理部】门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
: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在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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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购房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对领取》准,购证的申请人,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随机摇【号排序,确定供【应对象?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规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申购家庭)—,可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买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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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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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或者—司法判决《、裁:。决、调解等原因转】移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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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由—政,府回购或者受—让方补交价》格差后取得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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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的合同文本未】销售完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转入下《年度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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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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