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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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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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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 (?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地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 (?三)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 符:合前款规定,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和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以及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劳动模范!等家庭可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有本市暂住证且】居住满3年以上的外!地或农村《务工人员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单位及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等);
】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 (六)属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批地建房证》。明材料?或拆迁协议和安置合!同复印?件或原?拆迁人(拆迁办)出!具的证明(》证明:中需写明安置—地点、保《底人数?、姓名及保底—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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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产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证明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采取书面审查、!入户调查《、组织评议》、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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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其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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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核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房产管理部门—
【 (四)审批房产管!理部:门,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在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五—)购:房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对领取准》购证的申请》人,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随机摇?号排:序,确定供》应对:象,。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规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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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申购家?庭),可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买,。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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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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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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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或?者司法判决、—裁决:、调:解等原因转移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 : 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由政府《回购或者受让方【补交:价格差后《取得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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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的合同文本未销【售完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转入下年【度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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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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