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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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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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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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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 (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地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
(三)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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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款【。规定,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和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以!及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劳:动模:范等家庭可》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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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市暂【住证且居住满3年】以上:的,外地或?农村务工人员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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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单位及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等);【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 :(六)?属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批地建房证明—材料或拆迁协—议和安置合》。同复印件《或原:拆迁人(拆迁办【)出具的证明(【证明中?需写明安置地—点,、保底人《数、姓?名及保底面积); !
(七)】房产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证明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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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采取书面审】查、入户调查、组】织评议、《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其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房》。产管理部《门
】 (三)《复核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房产管《理部门
》
—(四)审批房产【管,理部门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 ,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在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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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购【房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对领【。取准购证的申—请,人,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随机摇号排】序,确定《供应对象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规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 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申购】家庭:),可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买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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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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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或?者司法?判决、裁《决、:调解等原因转—移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
《 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由政府回》购或者受让》方补交价格差—后取得全部产—权,
】 第:三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的合】同文本未销售完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转入下年《度销售?
第】三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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